索引号: | 002516641/2023-279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2023年建德市生态环境污染源日常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浙环函〔2022〕323号)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杭州市生态环境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的通知(杭环发〔2023〕1号)要求,结合建德市生态环境污染源日常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进行日常环境监管时,利用省“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依法公布查处结果。本方案内容仅包含对污染源的日常双随机监督管理抽查,生态环境专项双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将另行规定。
一、主要内容
(一)抽查主体
综合执法科负责牵头开展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并对各辖区环保中队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中队将随业务科室如因工作需要开展随机抽查的,由相关科室按照规定自行确定对象并实施抽查。
(二)抽查对象
开展日常双随机抽查的对象为纳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对象库(包括机构类对象库和附属类对象库)中的排污单位和项目工程。
(三)抽查数据库
抽查数据库分为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污染源日常监管对象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按照“大综合一体化”执法改革要求,纳入辖区所有具有生态环境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和从事业务监管的工作人员。有条件时可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中,在符合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抽取或挑选辅助人员参与检查。建立的检查人员名录库要随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污染源日常监管对象库根据监管类型分为机构类对象库和附属类对象库。机构类对象库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纳尽纳。其他没有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但需要开展日常监管的纳入附属类对象库,按照项目工程、场地场所等子库管理。污染源日常监管对象库按照日常监管标签分为“特殊监管企业”“重点监管企业”“一般监管企业”。标签不叠加标记,优先规则为“特殊监管企业”>“重点监管企业”>“一般监管企业”。特殊监管对象:为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涉及生产和使用、新化学物质生产和加工使用及其他各地认为需要列入的污染源。重点监管对象: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实行重点管理及其他各地认为需要列入的污染源。一般监管对象:除特殊、重点监管对象外的污染源。同一家监管对象在不同地区有生产及排污设施,由营业执照 登记地址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纳入管辖,其他地区按实际情况在“场地场所”等子库中建立检查对象。污染源日常监管对象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发生变更的要同步更新,并做好进出库管理台账。在实施特殊、重点监管对象移出管辖或修改标签操作时,应作为重大执法决定进行管理,并报市执 法队备案。
(四)抽查单位数量
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30%的特殊监 管对象进行抽查,并可根据监管需要增加抽查频次。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域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应对辖区所有重点监管对象开展一遍巡查。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每季度至少按照1:2.5(在编在岗的持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对本行政区域一般监管对象进行抽查。抽取时应将简化管理与登记管理分类别抽取,增列“登记管理”类别进行,其中简化管理类企业数量占比不得低于50%。 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污染源的随机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各部门和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
二、工作要求
(一)抽查“双随机”
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不适用本方案。
(二)实施流程
随机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根据抽查计划确定检查任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形成工作报告。
(三)抽查对象
于每年1 月15 日前,确定本年度日常双随机抽查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每季度结束前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抽取检查对象过程中,应积极关联信用评价规则,将抽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抽查对象和抽查比例应按照《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抽查对象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企业的,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开展非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名单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代表等现场监督。
(四)审核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检查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经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随机抽查工作完成情况,抽查的污染源名称、抽查时间、违法事实、惩治措施等。有关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应及时通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五)工作纪律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开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即时用“掌上执法”系统录入检查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时,要及时移交执法机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执法机构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开展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其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应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