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建卫公罚[2021]0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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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 违反健康管理规定等案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事由: | 本局认为你单位自2021年3月10日开始从事足浴服务,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从业人员郑某某、黄某某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元。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八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建德市家和养生有限公司 |
处罚结果: | 其他;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7 |
处罚机关: |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