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罚决字〔2022〕第19-0007号
处罚名称: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2年5月27日8时4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花中队执法队员对莲花镇莲花村樟村鱼誓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亮证告知公务后进行垃圾分类检查,经过现场检查,该公司已设置分类点,宣传海报与管理制度已上墙,在分类点蓝色可回收物内有快递塑料袋,在红色有害垃圾桶内有废弃风筝(塑料制)2个,塑料袋少量,以及少量鱼鳞、鱼内脏,经过现场询问后,现场工作人员未能出示日常监督管理台账。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8209430号),要求当事人来中队配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杭州鱼誓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结果: 当事人:杭州鱼誓食品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施建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莲花镇樟村 2022年5月27日8时4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花中队执法队员对莲花镇莲花村樟村鱼誓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亮证告知公务后进行垃圾分类检查,经过现场检查,你单位已设置分类点,宣传海报与管理制度已上墙,在分类点蓝色可回收物内有快递塑料袋,在红色有害垃圾桶内有废弃风筝(塑料制)2个,塑料袋少量,以及少量鱼鳞、鱼内脏,经过现场询问后,你单位工作人员未能出示日常监督管理台账。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建综执接调字【2022】第8209430号),进一步调查查明,你单位营业执照登记为杭州鱼誓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施建红,你单位在厂区分类点的可回收物与有害垃圾桶内存在混投情况,且未按要求落实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制度。你单位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于2022年5月27日8时45分被执法队员查获。2022年6月1日执法队员到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已整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城法〔2011〕65号《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十四条:“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3
处罚机关: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