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633/2023-275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8-2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23-0004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23〕43号
《建德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25 16:26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制定背景

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同时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制定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1、政策内容:明确我市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模式,包括房票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及范围、补助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2、房票概念:房票是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给被征收人的书面凭证,用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房票包括编号、征收项目名称、被征收人姓名、被征收房屋情况、金额及签发日期等内容。

3、适用对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国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的被征收人(仅限住宅房屋)。

4、使用期限:使用期限为一年,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房票购房的,房票补助将予以取消。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双方据实按同期活期利息进行结算。

5、补助标准: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原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根据被征收房屋性质、所购房屋性质、使用期限等不同给予5%-20%的补助。具体标准为: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补助20%,6到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补助15%;6个月内购买二手房补助10%,6到12个月内购买二手房补助5%。

所购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货币安置金额或被征收人确定的安置房回购款金额)的,按所购房屋价值的相应比例给予补助。所购房屋价值高于房票票面金额的,先按票面金额结算,超出部分自行结算。

6、房票使用: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签发,一式两份,一份购房使用,一份存档。签发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先与被征收人结算票面金额除外的款项。使用房票购房后,房产企业或卖方构凭《房票结算单》及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交征收实施单位结算购房款。购房款全部支付后,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实结算,有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四、政策优势

1、安置周期短。被征收人凭房票购房,相关费用与征收实施单位完成结算即安置到位,最长不超过一年时间,大大缩短安置周期。

2、选择余地大。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自由选择住房区位、面积、户型,满足多样化购房需求。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9月18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之后的征迁、搬迁项目已经市政府同意的可参照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吴白羽

联系方式:0571-647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