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7791/2023-269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洋溪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社会救助事项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
2.临时救助;
4.特困供养救助。
以上事项,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市民卡 以及浙江省困难群众“ 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直接通过“浙里办”APP、 浙江政务网、户籍地或居住地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社会救助程序
1. 申 请 :凭身份证或市民卡以及浙江省困难群众 " 一件事 ”救助联办申请表,直接通过“ 浙里办”APP、浙江政务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
2.核查: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与财产状况、困难原因等进行调查、评议、公示(7天);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3.审批经过调查核实后,复核救助的申请对象信息 数据通过“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完成审批。
动态管理:救助对象信息及监督举报电话,必须在市政府政务网站和村(社区)长期公示,市民政局、乡镇(街道)定期对在册救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困难情况等变化情况按月进行复核,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符合的基本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或者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共同居住的父母;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 人员。
(1)收入型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年低保标准4倍的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企业认缴出资额不超过10万元(含)等,可申请收入型低保救助。
(2)支出型低保: 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学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大于家庭收入,或者收入减去支出剩余部分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可申请支出型低保救助。 (家庭财产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标准)
(3)残疾人单列户低保:
1.靠家庭供养的、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残疾等级二级以上(或者精神、智力残疾)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以及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可单独申请享 受残疾人单列户低保救助。
(4)重病型单列户低保: 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家庭收入在低保边缘以内的重病对象,可享受重病单列户 低保救助。重病范围:重病患者是指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等规定病种。
同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供养义务人需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救助
(一)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2倍之内 的家庭(不超过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 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 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 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 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 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8— 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 过20万元(不含)。
同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象的供养义务人 需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特困供养救助
建德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 周岁 的未成年人; 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一、二 级的肢体残疾人, 一级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 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标准。
3.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临时困难救助
一、 临时救助的对象: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 申请临时救助。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 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 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 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 人。
二、 临时救助的标准:
对因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 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 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 助,最髙救助金额每户不超过10000元(含)。对因火灾等突 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自有住房严重损毁,在 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员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其 自住房必须重建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3000-6000元 (含)的救助;其自住房只须维修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 3000元(含)以下的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救 助金额每户不超过10000元(含)・
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医疗费用员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 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1 )对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家庭成 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保对象以及《最低生活保障 边缘家庭证》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规定病种门 诊,其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自员、自理部 分,5000元(含)—20000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500 元一2000元;20000元(含)—30000元(不含)的,一次 性救助2500元;30000元(含)一V0000元(不含)的,一 次性救助3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满1万元,增加救助1000 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含)。(2)对因患大病 导致实际生活水平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家庭或个 人,家庭成员或个人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和规定病种门诊,其医 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自员、自理部 分,30000元(含)一40000元(不含)的,一次性救助 3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满1万元,增加救助1000元,最高 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含).
对持证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经专项救助、慈善救 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根据其家 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含)以下的救助。
对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有必要实施临时救助的,根据其家庭 生活困难程度,给予2000元(含)以下的救助。
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新)(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