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28/2023-267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8日,我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xx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有机水溶肥料涉嫌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现场库存23瓶。经查,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主要技术指标为有机质≥100g/L,海藻多糖≥70g/L,水不溶物≤20g/L,登记批准的内容为有机质≥100g/L,PH:4.0-6.0,水不溶物≤20g/L,而该产品标签上标注了海藻多糖,根据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该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应认定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从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进该产品40瓶,截至2023年5月8日,该产品已销售17瓶,售价40元/瓶,违法所得陆佰捌拾元整(680元)。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已违反了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捌拾元整(680元)。
2.罚款:陆佰捌拾元整(680元)。
【法律分析】
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典型意义】
农资店在购销肥料、种子、农药等农资产品时,需严格把好进货关和销售关,认真对照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和登记批准的内容,有效避免误导消费者使用、损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