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70485866/2023-265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气象局 成文日期: 2023-05-29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建气发〔2023〕3号
建气发〔2023〕3号 建德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建德市气象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3-06-20 15:06 来源:市气象局 浏览次数:

各科室、直属单位:

《建德市气象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已经局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建德市气象局

2023年5月29日


建德市气象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货币资金安全,严格控制、规范货币资金存放和支出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银行账户及存款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开设。银行账户开立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报相关管理部门(建德市财政局、杭州市气象局或浙江省气象局)批复同意,并按照竞争性存放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需要存放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同时报市局、省局和财政专员办备案。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

(二)银行印章管理。银行印鉴章的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分开,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日常保管做到人走柜锁,印章不能相互借用,出差时,指定他人保管印章的,需符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要求。

(三)网上银行管理。

1.网银的开通。为提高资金管理、支付的效率,经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均可开通网银。

2.网银的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管理员,一般由财务负责人担任。制单员,一般由出纳担任,制单员按照报销审批手续完整的原始凭证,录入收款人名称、账号、金额、功能类款项等网银支付必备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打印网银流水(应包括收款人名称及账号、金额、用途等信息),并附相关原始凭证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复核员,一般由会计担任,复核人员对制单员录入的支付信息进行审核,检查经费支出渠道是否正确,并核对金额、用途、收款方信息等要素填写是否与原始凭证、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的纸质流水一致,信息无误后确认支付。

3.网银盾的管理。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保管好电子密钥,定期修改登录及交易密码并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密码。操作密码设置不能过于简单(如顺序数字、生日等),A、B岗代班后应及时更改密码。电子密钥视同实物印章,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由会计、出纳、网银管理员等分开保管和使用。密钥使用者必须遵守“人走钥离”原则,坚决杜绝未断开网银支付页面或未取下电子密钥时人员离开现场的情况。

(四)银行对账。

1.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出纳人员应按不同的核算账套分别设立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周赴银行和会计结算中心办理支付和获取回单的次数不少于2次,根据收付款凭证于业务发生当日逐笔顺序进行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

2.银行对账单获取。会计人员于每月3日前赴银行取得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签字后移交给出纳人员进行对账。银行对账单也可由银行客户经理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获取后寄送。

3.出纳银行对账。出纳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编制出纳报告单(一式三联)。每月5日前将上月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出纳报告单移交至会计。

4.会计银行对账。会计人员根据出纳提供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后生成会计银行存款明细账。会计人员应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网银、银行存款日记账,如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存在不符的,应编制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审核无误后在银行对账单及出纳报告单上签名或者加盖本人姓名章,并将其中一联出纳报告单归还出纳,以示确认。

5.银行对账结果的报告。会计人员应于每月12日前,将出纳报告单其中一联、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余额调节表复印件上报给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银行对账工作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

二、现金管理

(一)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出纳人员应按不同的核算账套分别设立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于业务发生当日逐笔顺序进行登记,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并进行库存现金的盘点。

(二)现金的收取。经办人一般应建议付款方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款项交付。确需使用现金交款的,收款人应于当日交付本单位开户银行,并将缴款单及时移交给出纳人员。如收款人确实不方便交开户银行的,应于收款当日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通过点钞机进行清点后,出具收款证据,并暂存放保险箱。

(三)现金缴存银行。出纳人员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现金缴存银行。

(四)不定期开展现金盘存。会计人员应每年不少于4次开展不定期的库存现金盘存工作,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盘存情况。

(五)现金支出的控制。除国家规定可使用现金的经济业务和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之外,一般支出要求使用公务卡、网银、转账进行支付。

本规定由财务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