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182ZF250000/2023-258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5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当事人:杭州蔡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CCLUA77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1号104-1室
经本局查明,杭州蔡维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2日的登记过程中,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系冒用祁文博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以上事实,有祁文博提供的由扶风县公安局召公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本局对建德市税务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建市监协查〔2023〕001号)1份;祁文博提供的笔迹比对签名1份;本局对祁文博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祁文博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1份;建德市人民政府洋溪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等予以证实。本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45日内未收到异议)。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在建德市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建)市管冒告字〔2023〕第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杭州蔡维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22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