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2ZF250000/2023-257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3-04-11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 (建)市监冒告字〔2023〕第3号
时间:2023-04-11 11:0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杭州殷锋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宏寅贸易有限公司:

经查明,杭州殷锋贸易有限公司(吊销未注销),成立日期:2017年6月16日,周颖红为股东及监事。杭州宏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异常),成立日期:2017年6月13日,周颖红为股东及监事。申请人周颖红不认识当事人所有相关人员,对当事人的商事登记情况不知情,当事人商事登记材料上股东“周颖红”的签字也不是本人所签,当事人通过商事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杭州殷锋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常锋、杭州宏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胡洪伟无法联系,委托代理人陈丹红无法确认商事登记材料签字是否由相关人员所签。2023年2月20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相关信息,截至目前公示期已满,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提出异议,本局认为应当认定冒名登记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拟撤销杭州殷锋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16日及杭州宏寅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13日的设立登记。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你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