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414/2023-251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同时,《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现将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申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案
2022年9月15日,建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申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灭火器4只,没收违法所得630元,罚款216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7日,在2022年杭州市消防、危包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威能”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规格:MFZ/ABC4)进行抽样检验。经浙江中质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25日,建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杭州市局交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不合格灭火器4只。经查明,2022年3月9日,当事人以43.5元/只的价格从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永安消防设备经营部购进了“威能”牌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0只,购进金额1740元,以75元/只的价格置于店内进行销售。2022年4月5日当事人将16只上述灭火器退回给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永安消防设备经营部。截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灭火器20只,未销售4只,以上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违法所得63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建德市洋溪街道宏安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不合格产品案
2022年11月3日,建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德市洋溪街道宏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灭火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7.5元,罚款378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7日,在2022年杭州市消防、危包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绿消”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型号规格:MFZ/ABC5型合格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浙江中质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5日,建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杭州市局交办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经查明,2022年3月,当事人从浙江鼎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42.75元/只的价格购进“绿消”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0只,支付货款1282.5元。截至案发,上述批次“绿消”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以85元/只销售8只,以55元/只价格销售22只,共计货值1890元,违法所得607.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重要的公共安全类产品,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主要器材装备,消防产品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预防火灾的效果和灭火救援的成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单位在购买消防产品时,要及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广大市民也要提高消防产品辨别意识,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消防产品整治行动,共同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消防救援机构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排查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建德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