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641/2023-287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1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杭环建发〔2023〕19号 |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大平台: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加快推动污染地块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和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编制详细规划。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地块污染状况,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地块用途;不得将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行业代码为2614、下同)、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代码2710)、化学农药制造(行业代码2631)、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行业代码2632)等行业企业原址用地规划为敏感用地,已规划的,应当及时调整;对未按要求开展污染调查、列入污染地块名录或管控修复名录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进行土地供应和核发涉及该地块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开展土壤状况调查:
(1)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等敏感用地的。地块具体用地类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认定,应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工作。
(2)乙类地块,是指2019年1月1日后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转让的。应将完成土壤污染调查作为办理上述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转让等手续的前置条件。
(3)丙类地块,是指除上述甲类、乙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三、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流程。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调查报告由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规资局组织专家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调查报告由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规资局组织专家评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评估报告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土壤修复治理或管控方案编制(方案由做地主体自行组织专家评审)→实施土壤修复治理或管控→开展土壤修复效果评估(评估报告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
四、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主体。按照“污染担责”原则,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等责任。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五、提前报备土壤污染调查现场采样方案。为加强调查评估修复控制质量监管,各土壤污染调查单位开展现场采样前应将采样布点监测方案报送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并配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开展质控抽查工作。
六、其它工作建议
(1)落实净地收储。涉及上述规定中的甲类、乙类、丙类地块的,市规资局、乡镇(街道)及各大平台在收回工业用地(尤其是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前,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提前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尤其是污染地块修复治理耗时漫长,为确保用地安全并保障经济建设发展,请各做地主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提前梳理一批地块清单,并有序推进土壤污染调查等各项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 号)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 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1日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