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2378656/2023-292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15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建综法〔2023〕9号 |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管理,提高操作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人机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对应的驾驶员资质及证照。
第三条 驾驶员须熟练掌握无人机基本操作,严禁随意拆卸、不按使用说明书操作无人机。无证照资质人员禁止使用无人机。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无人机及相关设备保管要求:
(一)设备必须放入指定保管箱或货架存放;
(二)每半个月做一次无人机设备除尘作业;电池存放时间超过7天,必须放电至保存电压;
(三)单个无人机飞行 200次或累计50小时飞行后,联系厂家售后进行深度保养;
(四)保管每次使用申请表和归还登记表,统计无人机飞行架次、时长,做好相关台账;
(五)无人机发生故障或损坏后,及时联系厂家售后维修并报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备案;
(六)保障无人机存放场所安全,做好防盗、防水、防风措施。
第五条 无人机操作规范:
(一)爱护设备,轻拿轻放;领取设备时要认真检查,运输途中要确保平稳;
(二)使用无人机执行飞行任务前,要仔细做好安装、检查、校准等准备工作;
(三)操作无人机时,尽量在远离人群的安全地带飞行,务必确保操作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及周边安全;
(四)随身携带相应的驾驶资格证明文件和有关飞行手续;
(五)服从空中管制,在管控空域还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
(六)归还无人机时,要做好清点登记,保持设备清洁,摆放整齐。
(七)无人机的使用范围,需严格遵守《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第六条 禁止无人机在下列区域飞行:
(一)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军事、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国家机关、车站、码头、港口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两侧60米范围内;
(四)市人民政府公告禁止飞行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禁止飞行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操作人员在使用无人机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非工作时间内使用无人机;
(二)工作时间内非因工作需要使用无人机;
(三)工作时间内,因工作需要使用无人机,但严重违反操作说明;
(四)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八条 无人飞机日常维护及升级。信息指挥中心定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无人机硬件(电池使用一定次数后进行一次深度充放电、螺旋桨叶检查及更换)及软件(含飞机固件、遥控器固件、相机、电池固件)进行升级维护。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信息指挥中牵头我局无人机巡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制定无人机使用管理规范、培训无人机飞手、建立常态化无人机巡查机制。
第十条 装备保障中心负责无人机设备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设置无人机常驻站点,常驻站点设在局信息指挥中心、梅城中队、寿昌中队、乾潭中队、大同中队。由常驻站点根据区域分布情况覆盖周边乡镇。
常驻站所在部门负责人为无人机使用第一责任人,负责无人机领用后全流程使用监管。常驻站所在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无人机的使用、养护及保管工作,严格遵循规范流程做好无人机领用、飞行和归还登记。
第十二条 无人机使用实行审批管理制度,申请使用无人机时,以部门为单位向常驻站进行申报,并填写无人机使用申请表,常驻站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无人机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无人机使用人违反上述规定,违规飞行造成安全事故、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的由使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违规违纪的报局纪检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