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2ZF250000/2023-2836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3-11-02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建德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建 )冒撤登字〔2023〕第8号
时间:2023-11-02 14:2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一:杭州热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CCJFW64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1号103-7室

当事人二:杭州番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CCLY94X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1号103-9室

经查明,杭州热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19日登记过程中,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系冒用张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杭州番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2日设立登记中,其股东及监事系冒用张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智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本局对张智制作的询问笔录,本局对营业执照代办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建德市人民政府洋溪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杭州热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说明》、《关于杭州番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建德市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于2023年9月8日在建德市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建)市管冒告字〔2023〕第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一款“【特殊情形】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备案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1、撤销当事人杭州热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19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张智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

2、撤销当事人杭州番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22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张智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