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182ZF250000/2023-244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3-01-10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22-0008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22〕71号
【主要负责人解读】建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10 15:4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商事登记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市场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均出台文件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

近年来,我市商事制度改革不断创新,市场准入更加便捷,市场监管机制日益完善,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持续增强,市场主体质量不断攀升。

2019年10月以来,我市施行的住所申报承诺制,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了市场主体总量提升。今年9月1日,《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2242号)开始实施,为深化住所承诺制改革,落实杭州住所承诺制改革文件,特此对建德住所承诺制改革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据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2.《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4.《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

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1〕38号

7. 《杭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2242号)。

三、主要内容

《建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共十七点,主要包括申报原则、适用范围、申报要求、负面清单、审查要求、监督管理和附件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至三点为改革原则,分别阐明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改革的原则,适用的市场主体范围涵盖了全部类型的市场主体和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定义。

四至七点为申报要求,分别阐明了住所登记申报承诺的材料为承诺书、申报承诺的内容、申报承诺主要的要求、申请人的义务以及申报的住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等。

八至十点为负面清单,“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场所: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以及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 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场所:详见《负面清单》”;明确住所申报承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根据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十一至十七点为监督管理举措,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的住所进行形式审查,各部门“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原则,确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制度,明确了发现不实申报的核查规定以及对虚假承诺的处理方式,确立了信用监管、信用评估的监管方向。

(五)附件。“建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明确了承诺书签署条件,制定了标准化承诺内容,并对申报住所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建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负面清单”,明确了负面清单的具体行业和场所。

四、相关问答

1.提问:哪些市场主体可以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回答: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都可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曾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市场主体及直接责任人、“建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业和场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2.提问:进行住所申报后,还需要提交房产证吗?

回答:住所登记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虽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住所材料(即无需再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住所证明、租赁备案证、规划许可证等材料),但相关文件还需要申请人备查。

3.提问: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可以做其他用途使用吗?

回答:《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是根据本办法办理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的专有材料,是申请人自行的承诺内容,不能起到其他证明作用;也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4.提问:可以使用住宅、农村自建房、车库、辅房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吗?

回答:“建德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负面清单”以外的可以使用农村自建房,临街底层住宅、车库或辅房进行自主申报。

5.提问:我租了一个门面房想开一家餐馆是不是可以进行申报承诺?

回答:会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

6.提问: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改革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回答:一是在登记端,排除信用不良市场主体的适用资格,减少失信风险,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曾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的市场主体及直接责任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二是在日常监管中,根据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适当提高通过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方式登记企业的登记事项抽查比例,结合大数据分析等手段主动发现问题。三是及时核查其他监管部门移交的以及受理举报中的住所不实申报和虚假承诺线索,核查属实的,依法查处。四是经核查判定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未如实申报和虚假承诺的,依法撤销登记,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形成信用惩戒闭环。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叶胜平

联系电话:0571-6478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