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52/2022-266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一、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实施主体:建德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
(三)执法人员名录:
1.行政执法人员名录
(名单详见执法人员名单)
2、执法区域、职责
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协调和开展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各自然资源所开展执法业务。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三、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救济途径
1.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2.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3.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投诉举报电话
自然资源违法举报投诉电话:0571-12345
六、行政执法机关的通信地址、办公电话
通信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办公电话:0571-58306066(信访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