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457/2022-2516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22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建司〔2022〕8号 |
各乡镇(街道):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建德市委政法委 建德市司法局
2022年4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司〔2019〕47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枫桥经验,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现就加强镇、村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推动平安建德建设和高质量推动发展共同富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为3-9人,通过推选产生;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村(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与两委班子同步推选产生,原则上由村(社)书记担任调委会主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主任经辖区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推选产生。
2.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任工作。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可以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应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颁发聘书。
3.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司法所要加强对村(社)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根据需要积极指导、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法治性和实效性。村(社)调解组织要自觉接受和服从司法所的工作指导,积极主动开展各种民间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调委会委员选任和人民调解员选聘产生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司法所备案。
(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4.做实专职调解队伍。各乡镇(街道)要确保配备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在有条件的村(社)配备1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对矛盾纠纷较多的乡镇(街道),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
5.壮大兼职调解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乡贤、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6.建好调解专家库。根据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组建镇级调解专家库,为基层群众提供点单式调解服务。
7.提升调解公信力。通过发挥优秀人民调解员和特色团队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以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和以团队为主的调解工作室,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影响力。
(三)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8.明确首席调解员。各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和村(社)书记作为本辖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首席调解员,首席调解员要亲自研究本辖区的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对辖区内的信访积案、可能引发集体访、负面舆情、民转刑案件等疑难复杂纠纷,应当做到亲自参与调处化解。对辖区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要落实第一责任,切实强化统筹,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落实调解经费,配足调解力量。
9.实行分级调处。对一般矛盾纠纷,力争在网格内得以化解;对复杂矛盾纠纷,力争在村级矛调中心调处化解;对重大疑难纠纷,力争在镇(街)社会治理中心(矛调中心)化解。落实“矛盾止于首席”要求,提升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10.限时受理办结。各级调委会对线上、线下申请调解案件要做到及时响应,2日内要对纠纷案件情况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解,并在30日内完成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确需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在做出说明后申请延期。
11.规范运行管理。完善人民调解员聘用、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建立素质评价、实绩评估、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考核激励制度,形成人民调解员队伍长效管理机制。村(社区、居)人民调解组织应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用于日常办公、接待来访,并配备必要的资料柜等基本配置。
(四)加大调解工作保障
12.落实工作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各乡镇(街道)将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培训、以奖代补等支出,镇级人民调解员因调处纠纷而产生的误餐费、差旅费等费用也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保障,并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报销。村(社)人民调解所需经费应在既有的村级运行经费中统筹落实。
三、工作要求
13.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把人民调解建设作为基层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资源力量,明确具体责任,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司法所要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
14.注重统筹推进。各乡镇(街道)要结合“17调”、共享法庭建设、浙江解纷码推广等工作,切实提升基层整体智治水平;要结合“新安·17治理”、小脑+手脚等重点工作,不断夯实基层治理基础;要与信访维稳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做好属地稳控化解。
15.强化督导考核。该项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核。定期通报矛盾化解和越级上访、重复信访,以及首席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通报整改不到位的乡镇(街道)视情进行约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