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473/2022-274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11-23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建财国资〔2022〕105号
关于印发《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2-08 18:36 来源: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3日



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浙江省、杭州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乡镇(街道)处置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适用本办法,处置其他资产由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自行审批并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损失核销(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对外担保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的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审批不得进行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云系统信息的凭证,是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无偿调拨(划转)

第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的资产。

第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审批权限:

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

跨部门的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给省级或其他区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等,由资产划出方的主管部门审核单位申报事项及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同意后,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理由、调拨资产信息、相关资产原值、净值以及权属信息等内容;

(二)《建德市国有资产划转申请表》(附表1);

(三)无偿调拨(划转)房屋、构筑物、土地资产等大宗国有资产的,需附资产权属登记证明复印件等;无偿调拨(划转)车辆的,需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反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划转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划转双方应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审批和交接材料作为附件上传至资产云系统,及时在资产云系统和财务账上更新资产增减变动信息。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对外捐赠和救济性对外捐赠。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但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未经审批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单位申报事项及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同意后,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文件中应明确对外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数额、交接程序等内容;

(二)《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表2);

(三)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不动产权属证明等复印件;

(四)单位关于捐赠事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对外捐赠协议;

(六)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捐赠国有资产,应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审批和交接材料作为附件上传至资产云系统,及时在资产云系统和财务账上减少资产。

 

第四章 有偿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有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单位申报事项及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同意后,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文件;

(二)《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表2);

(三)涉及房屋、构筑物、土地等资产的,需附资产权属证明等资料;车辆需附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行驶里程数和车辆外观照片等;

(四)有偿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表2);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涉及房屋、构筑物、土地等资产的需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资料;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分析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偿转让和置换资产,经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需要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局备案或核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以财政局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最低价。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格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结束后应及时在资产云系统和财务账上减少资产,并将相关合同、协议等能证明交易结果的材料报送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报废

第二十五条 报废主要是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应继续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相关规定执行,文件未明确的,使用年限参照《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年限有行业标准的,可执行行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国有资产审批权限:

(一)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辆以及无法准确确认价值的固定资产),单项资产原值在3万元(含)以下且批量资产原值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分批处置国有资产的,汇总计算批量资产原值(下同)。

(二)报废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已无法继续使用的单项原值超过3万元或批量原值超过3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报废车辆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单位申报事项及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同意后,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财政局审批。

申请报废时,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申请公文;

2.《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表2);

3.报废车辆应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行驶里程数和车辆外观照片等;

4.报废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需详细提供技术鉴定证明。对无法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清单;

5.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如盘点表、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6.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除外)原则上实行集中处置。集中处置资产移交清单通过资产云系统上传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密载体(包括各类涉密磁介质、光介质)的资产处理,应按《杭州市国家秘密载体集中回收保管和送交销毁处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报损

第三十条 报损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盘亏、毁损等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损国有资产的审批权限:

(一)报损单项原值在1万元(含)以下且批量原值5万元(含)以下的国有资产损失,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

(二)报损单项原值超过1万元或批量原值超过5万元的国有资产损失,由主管部门审核单位申报事项及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同意后,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财政局审批,其中核销总价值超过100万元的资产损失,由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损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申请文件;

(二)《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表2);

(三)报损价值清单,并附能够证明盘亏、毁损等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盘点表等凭据复印件;

(四)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国有资产被盗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六)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损国有资产,经批准后应及时在资产云系统和财务账上减少资产,并将审批材料作为附件上传至资产云系统。

 

第七章 核销

第三十四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对外投资损失核销是指对单位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五条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担保(抵押)损失及核销拆除的房屋资产等,由主管部门审核单位申报事项及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同意后,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报财政局审批,其中核销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损失,由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损失处置的申请文件;

(二)《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表2);

(三)债权、股权凭证等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被投资(担保)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五)涉及仲裁、诉讼或执行的,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征迁收入缴款书复印件和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等;涉及危房需拆除和核销资产的,需提供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和危房鉴定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申请文件;

(二)《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表2);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

(四)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政府部门有关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六)涉及仲裁、诉讼或执行的,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

(七)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对经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损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账销案存”原则,仍保留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应保管好相关档案资料作备查。

 

第八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四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所办企业清算收入等。

第四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资产处置损失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盘亏、损坏、失窃、丢失、权益灭失等损失的,经查证认定需要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资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同的资产损失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损失的赔偿,主要依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等情况计算确定,其中:

1.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实物丢失或报废的,应根据资产的原值、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及保险理赔、报废资产的变价收入等情况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赔偿金额=原值÷规定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已用年限)-(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

(注:原值=购置该资产时的入账价值。报废资产变价收入按该资产报废处置的实际回收价值确定。)

2.对实际使用年限大于等于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的,按照同类资产报废变价收入确定赔偿金额。

3.对无规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丢失或损坏报废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报废资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以上三种情况,资产实际损失单位能认定的,由单位自行认定。单位无法认定资产实际损失,或无参照的同类资产难以确定变价收入的,单位可委托中介机构估价确定。

4.对资产局部损坏经修复仍能使用的,由责任人承担修理费用。

5.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所在单位认定,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抵偿。

(二)存货丢失或损坏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扣除保险理赔收入、存货变价收入计算确定赔偿金额。责任人也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资产实物抵偿。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赔偿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确定。

(四)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损失的赔偿,按照中介机构评估认定的损失金额确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下列原因免予赔偿的,单位需说明原因、理由,提供证明材料,同时承诺损失的资产没有自行处置、没有私设小金库、没有被个人侵占,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对免予赔偿的资产损失核销后,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一)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

(二)己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资产盗失,经公安部门侦查属于盗窃行为等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规则操作使用资产,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技术专家鉴定确因非责任人过错原因引起的资产损失;

(四)单位内控制度健全,能严格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因市场原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发生资产损失人为过错责任事故后已采取补救措施自行挽回损失或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资产使用功能的;

(六)其它历史原因、客观原因等造成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除以上七种情况外,对单位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提供合法证明,同时承诺应收账款没有被个人侵占、没有私设小金库。说明及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局审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财政局、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本单位资产处置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处置内部控制机制,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强化职责分工。财政局应加强资产处置政策和操作流程的完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财政局、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及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建德市国有资产划转申请表》 (1).xls

附表2:《建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