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844/2022-273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26 | ||
有效性: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文件编号: |
建德市各取水户:
根据《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执行。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核定取水量(或发电量)。对年取水许可量50万m³(含)以上的取水户,我局将在每月15日前按照取水户实际的取水量(或发电量)以及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对年取水许可量50万m³(不含)以下的,我局将在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按照取水户实际的取水量(或发电量)以及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电站取水户暂时无需提供发电量,由市供电局提供发电量数据。
(二)开具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我局根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核定的月或季度实际取水量(发电量),依规按月或季度征收水资源费,开具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通过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确认的微信或电子邮箱等形式送达至各取水户。
(三)及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到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7天内完成缴纳,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建德市水利局申请缓缴,在取得建德市水利局书面决定通知书后,可适当缓缴,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我局将联合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执行追缴程序,收取滞纳金,并处罚款。
三、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一)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三)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四)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五)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拒不整改的。
建德市水利局
202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