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建德市治水数据资源管理,促进治水业务协同统一,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建德市治水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建德市治水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建德市治水数据资源管理,常态化开展存量和增量数据资源的归集和治理,推动形成标准规范的数据资源,促进业务协同统一,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54 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修订版)》、《浙江省水利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规则》、《杭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建德市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治水数据资源是指全市各级涉水部门(名单见附录1)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数字化形式记录保存的数据、文字、影像、音频、视频等各类数据资源的总称。建德市治水数据仓是指依托建德市政务云基础环境建设的统一治水数据存储中心。通过构建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建德市治水数据中心,支撑横向跨部门、纵向跨层级数据共享交换,为建德治水履职提供统一数据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涉水部门非涉密治水数据资源的编目、采集(生产)归集、共享、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活动管理。涉密数据资源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治水数据资源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建设、统一管理、按职维护、共建共享、安全可信”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治水数据仓建设和管理,推进治水数据仓实现与市公共数据平台的同步,以及数据共享工作,确保治水数据仓数据安全高效共享。
第六条 各涉水部门是本条线数据资源管理的责任部门,应组织做好数据资源目录编制,确定数据共享公开范围,开展数据归集、清洗与更新维护。
第七条 各涉水部门根据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的安全保障体系要求加强对数据采集、加工、共享等过程的安全管理,接受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数据资源目录
第八条 市水利局明确各治水数据资源编目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类治水数据的数源部门。治水数据资源目录由责任部门按规范分批开展编目工作,数据采集、归集、更新、发布、共享等工作应依托目录进行。对已纳入市公共数据平台的数据不再重复编制,对未纳入的其他治水数据开展本级治水数据资源编目工作。
第九条 数据资源目录可根据管理需要,按行政区域、流域、水系、治水专题等不同视角进行组合,也可补充归集情况、更新频率的标签。
第四章 采集与归集
第十条 数源部门应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采集信息,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应采用数字化方式,对未采用数字化方式采集的治水信息,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实时数据应自动采集,工程建设管理、治水监管履职等行为相关的业务数据应在工作过程中自动产生,尽量减少人为填报。
第十二条 数源部门应加强物联感知、实时监测等数据采集,按要求做好治水基础和业务数据采集更新,及时整改反馈的问题数据,保障归集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三条 建德市范围内的治水数据应全部归集至市级治水数据仓,并通过治水数据中心实现与市公共数据平台的同步。
第五章 治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数据的通用清洗规则;其他涉水部门根据数据特性梳理数据业务清洗规则,为数据治理提供校验规则。
第十五条 其他涉水部门会同市水利局常态化开展数据治理工作,参照相关数据标准和清洗规则,利用建德市治水数据中心数据治理工具,对本条线数据开展清洗,筛选出问题数据,并反馈至数源部门整改,保障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十六条 数据维护应建立问题数据工单反馈机制。责任部门及时收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数据问题,形成数据工单,并反馈至数源部门整改。
第六章 共享与利用
第十七条 治水数据资源的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的数据,应可直接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根据职责范围,由相应数源部门提出具体共享条件和范围;不予共享的,必须提供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各涉水部门应通过治水数据仓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利用,共享方式包括在线数据接口、数据交换、批量数据下载等方式。其他行业部门需共享使用治水数据的,原则上应通过建德市公共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利用,数源部门不得直接向其他行业部门共享数据。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数据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获取共享数据,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条 各涉水部门应基于治水数据仓统一发布的治水对象名录信息、基础信息等数据,迭代业务应用,实现数据“一数一源”管理。
第七章 更新与安全
第二十一条 数源部门是治水数据仓的统一数据来源,应及时组织维护和更新,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一数一源”。
第二十二条 数源部门应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系统的定级和测评,采取监测、防御、处置和监管等措施,防范数据被攻击、破坏、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风险,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处于安全可控。
第二十三条 数源部门在委托服务单位新建或升级改造业务应用时,在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同时,应签订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治水数据资源日常管理应建立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审计跟踪、灾备恢复等机制,确保数据使用安全,防止数据丢失和毁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完善数据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数据可用、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