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21-244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2-2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22-0002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21〕70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德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2-01-24 17:17 来源:市府办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政办函(2021)70号.pdf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德市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库移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扶持管理行为,提高移民项目质量和效益,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创业致富。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的通知》(水移民〔2019〕40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建德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建政办函〔2017〕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 600 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大中型水库移民个人之外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原则。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实效性。二是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严格民主程序,做到项目建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将移民意愿与移民村实际相结合,项目规模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四是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对愿望迫切、受益面广、移民人数多、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对班子战斗力强、项目前期进度快、上期项目绩效明显的移民村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移民水库后期扶持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的编制,负责全市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申报、审定和项目资料核定及项目报账等。

乡镇(街道)负责水库移民项目的主要监管职能,做好本乡镇(街道)移民项目的申报立项及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工程实施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管、项目报账、档案资料的收集上报等,并对所报送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内容、主体

第五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

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中央和省筹集的其他项目资金按其规定要求使用。

第六条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包括: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二)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四)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包括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由县级制定统一政策设立的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等。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涉及村联合、涉及村成立的项目主体或乡镇(街道)申报并组织实施,项目资金应明确到村,涉及的村应签订相关协议或章程,明确权利与义务。

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扶持村集体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收益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用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村的和谐发展。

第三章  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受理、审定

第九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项目申报主体应根据规划和年度申报要求及时申报项目。

村级组织按照民主决议程序提出扶持项目申请;乡镇(街道)负责对扶持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和立项,汇总后以文件形式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勘验和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德市水库移民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村两委决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通过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两委会讨论决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三)向移民和群众公示材料(附件2)(村、社务公开栏公示照片)。

(四)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需要前置审批(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五)项目设计文本(预算报告或实施方案))。按行业规范要求,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前期工作文件的,应提供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设计文本(预算报告),或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文本(预算报告)或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概)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六)乡镇(街道)立项材料(立项文件或《村级工程项目报批备案表》);

(七)产权收益分配方案。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生产开发项目,应提供设立的项目主体基本情况、明确产权分配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章程(协议)等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的前期设计、预算、监理、造价审核等费用可参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的取费标准执行,列入项目投资估算。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在收到项目资金扶持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告知项目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于当年8月底前,选择次年拟建项目报乡镇(街道)审核、立项。

(二)乡镇(街道)于每年10月底前,从项目申报主体申报的拟建项目中选择项目,参照本年度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编制次年拟建计划以文件形式报市民政局。

(三)项目申报过程中,申报材料须同步录入水库移民信息管理系统。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扶持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于次年2月底前,根据各乡镇(街道)申报并经初审准予纳入后期扶持的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上报杭州市和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审核和备案。

第十五条 经省移民办报备后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项目业主应严格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本细则规定办理项目变更报批、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启动实施的,由市民政局核实情况后,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应在项目计划下达的年度内完成报账,年度内未能完成报账的,次年不再安排新的项目;两年内未完成报账的,取消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项目资金扶持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建德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建政办函〔2017〕77号),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审计(审价)制。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根据《建德市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向乡镇(街道)申请验收(有行业规范要求的,还应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由组织验收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项目验收单)。

第二十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市民政局申请项目资料核定,报送项目资料。

项目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资料核定申请报告(附件3)、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中标通知书(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建设方案)、验收报告(验收单)、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项目建设图片资料(前、中、后)及项目工程概况牌等。

市民政局在接到项目资料核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定,并通知项目业主核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在接到市民政局通过项目资料核定通知后及时向市民政局提出报账申请,并提供报账申请表(附件4)、移民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5)、项目资金往来票据和经乡镇(街道)审核的项目支出款项有效凭证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在受理项目业主报账申请后, 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报账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扶持项目可按照项目进度和项目业主的要求实行预付,预付额度根据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设立含“浙江水库移民标志”的项目工程概况牌(附件6),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公示和宣传,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加强浙江省水库移民信息系统的维护,及时更新项目信息。

项目报账完成后,乡镇(街道办)和民政局应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建立项目档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项目业主的资金监管,督促项目业主在收到移民扶持项目补助资金后,及时入账和支付工程款,并收集相关支付和入账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收到移民扶持项目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入账并及时支付工程款。对于已完工的移民扶持项目要及时结转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每年需对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内审,由第三方出具内审报告。并加强对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定期绩效评价制度,确保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使用绩效。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委及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乡镇(街道)或项目业主项目资金使用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真实、现金支付工程款,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长期滞留项目资金在账户等,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日施行。原《建德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实施细则》(建政办函〔2016〕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