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430/2021-224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19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10-2021-0001 | ||
文件编号: | 建民字〔2021〕4号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设施效用,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现将《建德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民政局
2021年1月19日
建德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发挥设施使用效率,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关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杭民发〔2016〕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制定以下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以完善提升、高效运行为目标,到2025年,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全覆盖基础上,以“嵌入式、多功能、社区化、广覆盖”为导向,逐步健全“城市步行15分钟、农村步行20分钟养老服务圈”,培育一批品牌化、连锁化、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效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效率,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市场开放多元,社区环境友好宜居。
二、设施类型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提供非医疗类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的场所,主要包括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助餐点)。其中,村(社区)应集中配置至少一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村可在自然村配置服务点;推进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功能升级,实现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建一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食堂和助餐点由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根据辖区老年人需求,按需配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性质、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三、建设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可由政府投资举办,也可以由企业、社会组织可个人投资举办。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实施办法》等标准。
(一)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1.每个街道、乡镇集中配建镇街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6000-8000户配建1处,规模较大的街道、乡镇增设分中心,每增加6000户增配1处。
2.服务中心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一般设置于一、二层,二层以上应安装电梯或自动升降设备。建筑面积应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主要包含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等功能区、娱乐区、行政办公区以及其他附属面积。
3.服务中心可根据面积大小拓展其它服务功能,如设立医疗机构,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可探索联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服务中心内设立服务点的形式,解决医保定点难题。
4.各功能区建设标准按杭州市民政局2019年下发的《省、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镇街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规范指导手册》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1.村(社区)级照料中心:以村、社区为服务半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主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基础性服务。
2.乡镇(街道)级综合性照料中心:以街道(乡镇)为服务半径,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床位规模要求在10张以上,居室单床平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兼具援助中心、托老中心、康复护理中心、餐饮配送中心、文化娱乐中心、示范指导中心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入托康复、餐饮服务、文化娱乐、示范指导等多功能、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探索开展失智老人干预、公益性老年大学等特色服务。
(三)老年食堂(助餐点)
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可根据需要配建老年食堂或助餐点,其中助餐点可根据人口分布和服务半径按需设置。
1.老年食堂总体面积需达到50平方米以上,其中就餐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能够提供2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助餐点总体面积需达到2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2.老年食堂需具备厨房、配餐室、就餐厅等功能室,应配有冰柜、消毒柜、洗菜池、煤气灶等厨房设备。助餐点应配有消毒柜、洗碗池、纱门纱窗、灭蝇灯、保温设施等设备。
3.老年食堂应该按照市场监管局的要求建设,并且取得餐饮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助餐点可依托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老年食堂或有资质的餐饮企业(个体户)。
4.老年食堂相关工作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5.实行“六公示”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
6.应对就餐老人进行每日登记,有就餐台账。
四、运行要求
(一)总体要求。不同设施须根据要求进行法人登记或纳入行业清单管理。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可采取公建民营方式,选择有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经验的社会力量作为运营主体。街道(乡镇)委托社会力量作为运营主体,应与运营主体签署合同,明确权责义务,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在前期建设时可让运营主体提前介入设施改造、功能设置,切实提高设施和服务的适老性、专业性。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老年食堂须经法人登记或由取得法人资质的主体进行运营,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纳入行业清单管理。
(二)服务要求。依据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DB3301/T 0315—2020)开展服务,鼓励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根据运行情况申报星级评定,其中杭州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开展五星级、四星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本级民政部门负责三星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评定。按照《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细则》(附件1)确定等级划分标准:五星级130(含)分以上,四星级110(含)~130(不含)分,三星级80(含)~110(不含)分。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从民政部门文件公布等级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面向所有老年开放,鼓励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参与并提供专业化服务。对其中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8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及经评估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的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除优先提供服务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监督保障
(一)加强领导,分类指导。市民政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和措施,加强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规划,因村制宜地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行工作,明确服务目标,统筹分类管理,并落实责任,确保设施运行发挥效用。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与运营,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二)加大宣传,强化保障。强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宣传,促进养老资源供需信息有效对接,积极引导老年人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活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享受供地、税费、信贷等优先优惠政策,并给予建设和运行补助,其中运行补助实行定期星级评定、按星级等级补助,服务质量和运行绩效作为星级评定的重要指标,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制定。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市民政局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月按全市设施总数不少于5%的面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开展定期专项评估,设施绩效作为重点内容,评估分达不到合格的不予发放运行补助,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对诚实守信的,按照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激励;对经营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检查频次和整改力度;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按规定给予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加大责任落实,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的,追缴已取得的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服务中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处理。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细则
表1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细则必备项
序号 | 项目内容 | 三星 | 四星 | 五星 |
1 | 运营1年以上,全年运营天数不少于250天(经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同意的除外)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2 |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单位:m2) | 200 | 400 | 600 |
3 | 床位(含躺椅)数不少于(单位:张) | 5 | 10 | 15 |
4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二楼以上的配有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 必备 | 必备 | |
5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社会化运营 | 必备 | 必备 | |
6 | 开展老年人日间托管服务 | 必备 | 必备 | |
7 | 开展老年人短期托管服务 | 内设或转介 | 内设 | |
8 | 投保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或其他保险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9 | 未被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书面通报批评或处分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10 |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未出现失信记录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11 | 未非法向老年人兜售保健食品、药品和金融集资项目等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12 | 近三年未发生服务、消防、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 必备 | 必备 | 必备 |
00001注:上表中空白处指相应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无须达标项目。 |
表2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细则
评估 项目 | 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设施建设(35分) | 名称、标识符合规范要求,采用杭州市统一的标识和外观装饰,内部标识标牌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准确、图文清晰。 | 2 | 1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
服务中心内装饰适合老年人,内部环境自然和谐、色调温馨,营造敬老孝老宣传氛围。 | 1 |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建筑物的安全、消防安全符合有关国家规定,房屋建筑符合建标143-2010、GB 50016-2014要求。 | 1 |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服务中心楼梯、过道应设有扶手,并符合建标143-2010、GB 50763-2012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 1 |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施,使用或数据接入杭州市“互联网+养老”服务平台。 | 5 | 符合得5分,部分符合得2分,不符合不得分。 | ||
满足老年人活动场所内卫生、照明、通风、噪音等方面要求,公共活动空间地面无垃圾,建筑物内光线充分,建筑物内空气流通,室内比较安静,没有噪声污染。 | 2 | 1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
离居民区、医疗点、公交车站(地铁站)等距离比较近。 | 1 | 300米距离内有居民区、医疗点、公交车站(地铁站)等,1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
服务中心50米范围内按照服务中心面积10:1比例配备有适合老年人户外活动的场地。 | 1 | 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 | ||
服务中心内设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浴室、理发室、公共卫生间、洗衣房等场所。 | 2 | 完全符合得2分,1项不符合得1分,2项以上不符合不得分。 | ||
服务中心内设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或与卫生服务机构签约,每周有具备资质的医生提供上门坐诊服务。 | 2 | 完全符合得2分,1项不符合得1分,2项以上不符合不得分。 | ||
服务中心内设老年食堂或就餐点助餐,有10个以上餐位的公共餐厅,场地干净卫生,有餐具消毒和空气消毒设施。 | 2 | 完全符合得2分,1项不符合得1分,2项以上不符合不得分。 | ||
服务中心内设康复训练室,配备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智力康复和保健性康复等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康复器械。 | 3 | 无康复训练室不得分,康复器械少一种扣1分,扣完为止。 | ||
服务中心内设心理疏导场地,与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师签约,并定期上门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 2 | 未设置心理疏导场地的扣1分,未签约有资质心理咨询师或未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扣1分。 | ||
有阅览室、棋类活动室、放映室、乒乓球室等场所,每个文化娱乐用房内能同时容纳10人以上活动。 | 2 | 完全符合得2分,1项不符合得1分,2项以上不符合不得分。场所功能重叠时需满足基本服务设施方可计分。 | ||
助浴功能区设施合理,换衣区、助浴区、休息区等区域分隔明确,配备有取暖设施、吹风机、拖鞋等用具。有助浴椅、助浴床等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助浴设备。 | 4 | 助浴功能区设置合理的得1分,基本设施完备可用的得1分。有助浴椅、助浴床等适合老年人使用助浴设备的每个类别得1分,最多得2分。 | ||
按要求配备烟感(温感)报警器、灭火器、防毒面具等。 | 1 | 1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出入口、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 2 | 完全符合得2分,1项不符合得1分,2项以上不符合不得分。 | ||
对服务中心内公共区域进行全方位视频监控,无监控盲区。 | 1 | 1处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 ||
组织建设 (35分) | 有机构成立的书面文件,有明确的管理人员,内部分工明确。 | 2 | 机构自身或第三方运营机构有民非或工商登记证照得1分;有组织架构和明确分工的得1分。 | |
运营机构具备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管理相关资质,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工作宗旨、年度计划等。 | 1 | 符合得1分,部分符合得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餐饮管理、质量监督制度等。 | 2 | 每有1项制度得0.5分。 | ||
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在醒目的位置上墙公示。 | 1 | 所列内容有一项未上墙公示的不得分。 | ||
有服务对象档案、活动档案、服务记录档案。 | 2 | 每缺少1项档案扣1分,扣完为止。 | ||
有接待和处理投诉建议的人员或电话,并进行处理和记录。 | 2 | 设置投诉电话,并进行公示的得1分;未及时处理老年人的投诉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事故、老年人突发状况(跌倒、噎食、烫伤、坠床、突发疾病、他伤或自伤等)。 | 4 | 每有1项预案得0.5分。 | ||
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 1 | 少开展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 2 | 收费未经物价部门备案的不得分;随机抽查,每发现一起未按标准收费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 ||
工作日全天开放,并做好服务记录。 | 5 | 每发现1天未开放扣1分,扣完为止。(经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同意的除外) | ||
与日托、全托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对其他服务对象有权利义务告知书。 | 2 | 抽查服务对象的照护服务合同或权利义务告知书,全部签订的得2分,发现一人未签订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尊重老年人得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不同食谱。 | 1 | 抽取每周食谱,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 | ||
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两年以上相关领域管理经验,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经过为老服务相关专业培训。 | 2 | 查看相关人员资质证书,符合的得2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 ||
服务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 3 | 从事护理员、社工师、营养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人员具有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有1个记1分,最多得3分。 | ||
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 3 | 根据专职人员与服务中心(组织)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 | ||
建立具备与养老服务相关技能的志愿者服务队伍。 | 2 | 志愿者人数达到30人以上得1分,志愿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资料齐全的得1分。 | ||
服务活动 (70分) | 上门开展个人卫生(不含助浴)、生活起居护理服务。 | 5 | 开展服务,提供项目和价格明细记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15人次记1分,60人次及以上记4分,未开展不得分。 | |
为老年人提供助浴等服务。 | 5 | 开展服务,有专业上门助浴设施的得3分。年服务每5人次记0.5分,2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服务中心内为老年人提供理发、修脚等服务。 | 3 | 开展服务,提供相关记录记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10人次记0.5分,4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满足老年人衣物和床上用品洗涤需求。 | 3 | 提供上门收送衣物服务及项目记录的记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10人次记0.5分,4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为老年人制定康复辅助训练计划,辅助老年人进行肢体功能性康复训练、智力康复和保健性康复。 | 5 | 为服务对象制定详细康复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的记2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5人次记0.5分,30人次及以上记3分,未开展不得分。 | ||
提供养生保健、慢性病管理与预防、失智症干预等咨询服务,开展常见病护理指导和用药指导。 | 3 | 有详细咨询服务、护理指导、用药指导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10人次记0.5分,4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提供量血压、血氧饱和度检测和心率监测等服务。 | 3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10人次记0.5分,4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服务。 | 5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5人次记0.5分,40人次及以上记4分,未开展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水电等维修服务。 | 3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5人次记0.5分,2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为失能、失智老人的家庭照护人员提供生活服务技能、康复护理技能、应急救援技能等培训。 | 3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的得1分;年服务每50人次记0.5分,20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 3 | 有用于租赁的辅助器具:轮椅、拐杖、助行器、家用护理床等,5件以上器具的记0.5分,10件以上记1分,年服务每10人次记0.5分,4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服务中心内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 | 5 | 每日提供中、晚两餐的得2分,只提供中餐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100人次记0.5分,600人次及以上记3分,未开展不得分。 | ||
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娱、康复、学习活动,每周制定活动计划,组织老年人按照活动计划开展活动。 | 3 | 每周制定活动计划,并按照活动计划开展活动的得1分。 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活动每5次记1分,10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助行服务。 | 2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记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10人以上记1分,未开展不得分。 | ||
陪同就诊,代为配药。 | 2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记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5人次记0.5分,10人以上记1分,未开展不得分。 | ||
按照老年人的要求,开展为老年人代购(或陪同购买)、代领代缴、代办证件或协助老年人网络购物服务。 | 2 | 开展服务并提供记录记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5人次记0.5分,10人以上记1分,未开展不得分。 | ||
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应急救助、主动关怀服务。 | 3 | 有紧急救援、应急救助详细服务记录或服务流程的得1分。 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100人次记1分,200人次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心理慰藉服务。 | 3 | 通过社会工作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心理慰藉(含陪聊)服务,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有详细记录的得1分。抽取一个月检查,月服务每5人次(含)以上记0.5分,20人次及以上记2分,未开展不得分。 | ||
法律咨询服务。 | 2 | 协助老年人进行法律咨询、公证,有详细记录的得2分。 | ||
志愿服务和慰问活动。 | 2 | 抽取一个月检查,月开展志愿服务5次(含)以上记2分,1-4次记1分,未开展不得分。 | ||
其他特色为老服务。 | 5 | 根据特色服务台账资料,经综合评定后酌情给分。 | ||
社会效果 (10分) | 服务中心有组织发展规划,并按规划建设实施。 | 1 | 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 | |
服务中心在行业经验、行业典型、行业示范方面的表现,在服务内容、形式、方法上有创新或获得表彰。 | 1 | 上一年度在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行业组织中被评为典型、示范、经验介绍或参与或者落地市级以上创新试点项目每个得1分,同一项目内容不重复计分。 | ||
辖区老人对服务中心满意率达到90%以上。 | 2 | 随机抽查社区(村)内20名老年人,满意率每降低1%扣0.1分,扣完为止 | ||
辖区老人对服务中心知晓率达到80%以上。 | 2 | 随机抽查社区(村)内(服务中心以外)20名老年人,知晓率每降低1%扣0.1分,扣完为止 | ||
年服务量超过10000人次。 | 1 | 根据数据统计,每超过1000人次得0.5分 | ||
纸质媒体和电子媒体对服务中心项目或工作人员的正面报道。 | 2 | 上一年度在市级及以上纸质媒体上获得正面报道得2分,区、县(市)级别得1分(官方电子媒体报道按50%计分,自媒体报道不计分) | ||
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管理认证。 | 1 | 符合得1分,不符合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