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393/2006-17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6-03-06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 | ||
文件编号: | 建政函〔2006〕31号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缓解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为有力推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平安建德”,构建和谐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对象及资格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
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终身未生育的夫妇;
3、单身收养子女的;
4、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三)发生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退出发放范围的,由其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表》,并逐级上报。
(四)资格确认程序:
1、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前一年度的4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以及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议。经集体讨论后,由村主要领导及村务监督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同时张榜公示10天,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分管计生工作领导和计生专干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于6月底前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及时核对拟奖励扶助对象的证件和材料,组织力量与公安部门的户籍资料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资料进行核对,并进行审查核实。经复核无误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签署确认意见。每年7月底前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同时将名册提交市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于8月底前报省、杭州市计生和财政部门备案。
5、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将死亡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与城镇居民结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确认程序上报(退出表见附件2),经审查确认后,从下期起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要对奖扶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应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及时将退出名单提交市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一年一审。
2006年是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第一年,对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的时间要求另行部署。
三、奖励扶助标准及发放
(一)奖励扶助标准
1、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至亡故。
2、年龄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办法开始执行年度的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
3、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奖励扶助对象是“五保户”时,不影响原有待遇。
(二)奖励扶助金的来源
奖励扶助金除上级专项补助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每年8月底负责落实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工作,每年发放一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委宣传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市农办、信用联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内),承担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监管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根据浙人口计生委〔2005〕2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做好数据汇总、信息变更、奖励扶助金发放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调查、审核和上报工作。
市公安局、市农办协助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资格确认和公示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确认的对象,安排和调度好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配合做好奖励扶助政策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
资金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市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健全机制。要建立资格确认、政策性解释、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动态管理。要建立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完善配套政策。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奖励扶助实施意见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奖励扶助实施意见和具体操作程序,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人。
(五)奖励扶助制度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建政函〔2006〕31号---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