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09-223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9-01-13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09〕3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9-09 08:56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建德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祖国传统医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培养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临床诊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名中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市“卫生强市”和“中医药建设工程”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名中医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执业资格的在职(含延聘、返聘)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医事业,认真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未发生收受“红包”、药械回扣等违纪违规行为。

3、从事本职工作15年以上,并在我市服务5年以上,延聘、返聘人员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正常工作时间的50%。具有扎实的中医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在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危重症方面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在全市或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近五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

4、获得副高以上职称2年以上,或中级职称7年以上(系名师带徒人员可视情况适当放宽),身体健康,具有承担全市性学术讲座、学术指导和继承带教能力,并承诺每3年培养1名以上学术继承人。

5、注重中医特色,在日常工作中利用中医手段治疗率或中药饮片使用率在70%以上。

三、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择优遴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杜绝在申报和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评选资格,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四、评选组织机构

由市振兴中医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卫生、人事部门成立名中医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实施,评选委员会由市卫生局、人事局领导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行风监督员组成。

五、评选申报方式

(一)建德市级名中医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3人之内,可以空缺。

(二)符合条件者,采取个人申报或单位推荐的形式上报,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德市名中医申报表;

2、中医药特色工作量汇总表;

3、事迹材料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掌握中医临床基础理论水平的程度、临床业务水平(擅长哪些疾病,有何专科专病优势,有哪些独特的技术手段及方法,能解决哪些疑难危重病症)、科研带教能力、在当地医学界和群众中知名度、医德医风等,字数在1000字以上。

(三)评委会根据申报者基础理论知识、临床业务水平、带教能力、社会知名度、医德医风、科研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初步人选。

(四)初步人选在本地新闻和网络媒体上公示,无异议者报市振兴中医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政府授予“建德市名中医”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六、评选管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名中医评审委员会审核提出,报市政府同意,撤消其“建德市名中医”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1、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者;

2、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3、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4、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展继承工作及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影响恶劣者;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建德市名中医”荣誉称号者。

(二)本评选办法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解释。

(三)本评选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