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16-223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1-18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16-0016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16〕163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时间:2021-09-08 17:59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形成合理有序的就医秩序,根据《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65号)和《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护一体化签约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进我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市签约服务覆盖30%以上人口,其中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失独家庭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病人覆盖率达到60%以上。至2020年,全市签约服务覆盖50%以上人口,基层就诊比例达到60%以上。

通过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建立家庭医生与居民之间良好的契约服务关系,使城乡居民获得连续、综合、便捷、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增强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信任度,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就诊秩序以及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的形成,使家庭医生真正成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二、签约主体和方式

(一)签约主体。原则上由基层医疗机构注册的全科医师(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担任签约家庭医生;现阶段也可由具备一定年限临床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经历的乡村医生或其他具备签约服务能力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担任。组建由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等卫技人员组成的签约服务团队,其中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

(二)签约方式。各类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所在辖区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或乡村医生,与其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期限、权利义务和信息保密等内容。签约周期原则上为1-3年。期满后,居民和签约医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选择续签或另选签约医生或终止契约关系。每位居民同期只能选择1名家庭医生,每名家庭医生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签约合适数量的居民,签约家庭医生与服务人数配比原则上不超过1︰1500。倡导以家庭为单位,与1名家庭医生签约。

三、签约服务内容

签约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1.基本医疗服务

(1)根据病情需要,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转诊服务,帮助预约建德市级医院专家诊疗;

(2)为签约对象提供建德市级医院大型设备和特殊检查预约服务,并反馈检查结果;

(3)对上级医院下转的签约服务对象提供健康随访及后续管理;

(4)实行门诊预约服务制度,可享受优先就诊服务,原则上每人次医生诊疗时间不少于10分钟;

(5)根据签约服务对象的要求进行健康救助,提供一对一的健康问题咨询。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为签约对象建立规范的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补充相关信息;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逐步对签约服务对象开放个人健康档案,供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及自主查阅诊疗、体检等相关信息。

(2)采取讲座、健康咨询、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方式,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卫生科学指导。

(3)根据签约服务对象类型和需要,以“分类服务、按需服务”为原则,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失独家庭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评估服务。

3.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家庭医生可根据签约对象的需要和申请,在符合基层医疗机构家庭诊疗服务相关规定和确保医疗安全前提下,提供与疾病相关的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确定签约服务费用。家庭医生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现阶段为每人每月6元(市财政补助5元,个人承担1元),以后通过提高服务标准,使签约服务费达到每人每月1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签约的,免收当年(实际服务月数)签约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从2018年起,本市持有效期内《低保证》《残保证》《特困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人员、失独家庭人员的签约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签约对象年度签约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支付。对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已明确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收取;其他服务项目按双方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二)落实医保报销政策。医保政策要向基层医疗机构合理倾斜,推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体系的建立。签约的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签约医生处就诊,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通过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预约建德市级医院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含特殊检查)所产生的直接检查费,按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具体方案由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在签约医生处就诊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患者和在市级医院就诊的精神障碍患者,治疗性药品的单次配药量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门诊按人头付费和签约服务相结合改革试点(具体政策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规范化管理,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政策,科学建立和调整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收费价格标准,建立并完善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收费价格体系。合理制定和调整签约服务费标准,具体由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个性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对外公布,由签约对象自愿选择。

(四)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以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基层首诊率、双向转诊执行情况、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等为主要评价指标的有效签约服务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完善薪酬激励政策,签约服务费主要用于对签约家庭医生及其团队经考核认定提供有效服务的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和其他应得奖补经费总额。

(五)健全基层卫生信息化体系。以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签约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电子健康档案、区域诊疗、预约转诊系统及“先看病后付费”等工作协同推进, 实现信息系统对有效签约服务的量化考核。建立居民健康管理信息沟通系统,引导签约居民利用信息化手段与签约医生实现签约诊疗、咨询等便捷服务。

(六)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市级医院的专家门诊号源、住院床位、大型医疗设备、区域影像中心等资源,优先向基层医疗机构的签约医生开放。支持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联合病房、联合慢病门诊等,保障签约服务对象就近得到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鼓励签约医生直接为签约病人预约市级医院的检查项目,并在基层医疗机构完成费用结报、检查结果查询。

(七)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加快全科医生培养,扩大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规模。建立市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制度,鼓励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建设,重点强化服务理念、专业技能、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团队整体服务能力,提高居民对签约服务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为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在人力资源管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方式、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研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各相关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改局负责执行上级物价部门关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等相关政策;财政局负责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人力社保局负责会同卫生计生局制定并执行与家庭医生签约相关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科医生考录倾斜政策;卫生计生局负责牵头实施签约服务工作,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制度,开展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市残联和民政局负责配合做好特困人员、低保残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确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类宣传阵地,多渠道广泛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着重突出签约服务惠民、利民的特点,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家庭医生要加强与签约对象的沟通,做到充分告知,提高签约服务的知晓率和落实率,逐步引导广大居民首诊到基层,为推进医疗卫生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2月25日起试行,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