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3667474/2020-22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11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13-2020-0006 | ||
文件编号: | 建人社发〔2020〕44号 |
一、调整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作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2003年制定的,按照工伤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各行业划分为三类,由于划分比较粗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行业中的真实风险差别。2015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3类调整为8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以及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要求,统一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使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更加科学、合理,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作出调整。
二、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关于调整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9]168号)。
三、调整内容
1、明确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三类调整为八类,进一步细化了行业分类。八类行业划分按照人社部发〔2015〕71号文执行。
2、明确了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0.2、二类0.4、三类0.7、四类0.9、五类1.1、六类1.3、七类1.5、八类1.9。
3、调整行业费率浮动标准。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各设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有利于调动企业做好工伤预防的积极性。
4、明确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或无行业代码及主要经营业务调整变更和劳务派遣单位等特殊情况下的行业类别确定原则。
5、明确政策执行时间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20年4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4月底前维持原费率标准不变,从2020年5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标准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陈昊
联系电话:0571-6472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