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182ZF430000/2020-038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0-2020-0007 | ||
文件编号: | 建政〔2020〕3号 |
深化大病保险和救助制度改革已列入2020年杭州市委改革任务,对现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是杭州市今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杭州市年底出台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20]56号),对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市医保局在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坚持“能统则统、统分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我市医保部分政策调整方案,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出台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建政 [2020]3号),该通知将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制定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和顺应改革的要求。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新的医疗保障政策,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对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新的要求,而我市现行部分政策与上级要求不符。二是深入推进本市城乡区域医疗保障制度平衡、充分发展,为下一步做实市级统筹打好基础。三是解决和完善现行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和不足。
2、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三)《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30号)
(四)《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55号 )
(五)《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18号)
(六)《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
(七)《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9号)
(八)《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高质量做好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6号)
(九)《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20]56号)
二、主要修订内容
1.职工医保退休缴费年限不足可选择一次性补缴。对不符合医保退休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允许其按规定选择按月延缴或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后按规定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其中,选择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9.5%,同时应补缴大病保险费。
2.调整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6万元调整至40万元;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原25万元调整至30万元。
3.调整大病保险政策。调整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100元,个人缴纳48元(从其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扣缴),职工医保费中划转52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筹资标准为90元,个人缴纳40元(从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中划转),政府补贴50元。按人群设立不同的起付标准,封顶线为60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按超额累进制结算,最低报销比例70%,待遇向困难人员作适当倾斜;将罕见病用药保障后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4.调整医疗救助政策。对持证人员实施精准救助政策,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专项安排。
5. 调整生育保险政策,增加生育保险章节。将原先的职工生育保险定额支付调整为按职工医保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不变。同时取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定额每人次顺产1000元、剖腹产1600元的标准报销政策,调整为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申请时限调整为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至次年年底前,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限保持一致。
6、实施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无。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建德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张红平 联系电话:0571-64786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