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外来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试行)
时间:2020-08-31 13:58 来源:建德市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非本市户籍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补齐救助政策短板,扩大社会救助的广度和宽度,让参加建德建设与发展、生活陷入困境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使为建德发展作出贡献的新建德人感受到建德的温度。

二、主要内容

凡持有我市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且居住2年以上或在本市实际居住2年以上(相关村社证明)、生活困难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精神,向居住地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条件、救助标准与本市户籍居民相同。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阶段。各乡镇(街道)开展全面摸排,积极排查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困难群众。(7月底)

(二)实施阶段。加强乡镇(街道)层面的政策培训,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外来人员纳入救助范围。(7-11月)

(三)总结阶段。总结试点成果并上报省、市相关部门。(12月)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及所属村(社区)要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协助困难群众做好申请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实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妥善协调解决。



建德市民政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