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1015/2020-201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 成文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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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7-06 14:33 来源:建德市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建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建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有效、及时防范和应对我市可能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认真做好监测、预检分诊和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四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对储备工作。及时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趋势,在市内要加强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当好参谋,做好协调,主动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3)依法规范、积极应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对可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强监测、预警,一旦出现疫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科学有效处置。

(4)联防联控、科学处置。各乡镇(街道)、卫健、宣传、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文广旅体、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通力合作,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要严密监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疫情特点和发展趋势,采取科学防控措施。

(5)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广泛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社会防控水平。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2.1.1组织指挥机构

一、科学、有效、及时应对我市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市委市政府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市委书记、市长,副组长为相关市领导。成员为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市委政法委、市委党校、市信访局、融媒体中心、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交警大队、高铁建德站、高铁新区、航空小镇,各乡镇(街道)的主要领导。

二、为确保各项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和综合协调组、医疗防疫组、排摸管控组、后勤保障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六个工作组。组成人员和职责如下:

1.防控指挥部,设在市数据资源服务中心。

人员组成及职责:分管卫健副市长兼任指挥部指挥长,市委办、市府办主任,卫健局局长任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市府办、宣传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卫健局分管副局长任指挥部副指挥长,其他单位为成员单位。办公室电话:58307812、58307822。指挥部负责联系协调成员单位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督导检查防控工作情况;及时组织会商研判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疫情防控策略建议。

2.综合协调组

人员组成及职责:市府办分管卫健工作的副主任组长,卫健、应急管理局为副组单位。负责内部日常事务工作综合协调、会议组织和重要工作督办,以及综合信息管理工作;收集成员单位防控工作动态;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防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医疗防疫组

人员组成及职责:市卫健局局长任组长,卫健、医保局为副组长单位。医疗防疫组负责组织收集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诊疗和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和防控应急措施,并组织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落实确诊患者医疗救助政策;提出完善应对策略和措施的建议;负责督促落实交通工具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健康监测,及时报告疫情;负责特定对象医院内留观,对确诊病例实施救治或转诊;负责疫情防控技术指导等工作。

4.排摸管控组

人员组成及职责: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任组长,公安、交通运输、人力社保、经信局为副组长单位。排摸管控组负责特定人员排摸组织工作;负责市内高速公路和高铁出入口、车站、码头等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负责跟踪病例密切接触者,并牵头落实医学观察措施。

5.后勤保障组

人员组成及职责: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卫健、财政、应急管理、经信、党校为副组长单位。后勤保障组负责评估防控应急等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事宜,安排防控应急和医疗救助物资保障专项资金;负责安排病人接触者接触隔离观察场所;负责疫情处置应急车辆的调配。

6.社会治安组

人员组成及职责: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任组长,政法委、信访、公安为副组长单位。社会治安组负责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设立专门电话,收集特定人员信息排摸线索。

7.宣传报道组

人员组成及职责: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融媒体中心为副组长单位。宣传报道组负责疫情防控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跟踪网络舆情,及时澄清事实;协助卫健部门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

三、明确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委组织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负责落实相关人员抽调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舆论监控和引导,并对可能出现的负面信息及时进行处置;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采用多种媒体开展健康宣教。

市委政法委:负责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社会动态,及时依法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市委党校:负责做好集中观察点的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来信来访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学监测、排查和管理;落实“早识别、早隔离、早治疗”,做好预防、治疗及消杀药品的储备和人员培训;负责落实定点救治医院能力建设;完善医疗救治技术方案,确保及时有效开展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根据卫生健康局提出的物资储备清单组织协调相关企业保障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和供应;负责湖北特别是武汉籍在建德务工人员的排摸并上报。

市公安局:负责武汉来建德人员的排摸及汇总工作;加强互联网站管理,严禁网络传谣和恶意炒作;配合市卫健部门密切做好接触者追踪、健康随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落实感染者死亡病例尸检场所。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养老机构通风、消毒等工作;做好外来探视人员管理、体温检查等工作;严格控制武汉来建德人员探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学校的防控措施,对学生开展健康教育和防护提醒,负责本市户籍在湖北重点在武汉就读学生的统计上报。

市财政局:负责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信息排摸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客运站、码头等重点场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体温测量,加强病例排查;配合做好疫情处置人员、防治药械、采样标本的运送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禽类产品调运环节的监管,坚决禁止活禽销售;加强禽类及相关外环境的疫情监测,及时处置禽间疫情;配合卫健部门做好疫情溯源和从业人员监测工作;加强对养殖场封闭管理、消毒等综合防控措施的指导和管理,从严管理民宿。

市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的疫情监测和病死动物的处置;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监测管理,密切关注野生动物病毒携带情况;依法打击野生动物的偷猎及交易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我市与武汉往来经商人员信息的摸排上报。

市文广旅体局:负责对各旅行社、宾馆进行疫情风险告知,负责往来武汉旅行团及人员信息上报,并关注团内成员健康状况。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卫健部门制定疫情应急预案;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督查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职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贸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禁止野生动物销售;督促农贸市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落实水产生鲜经营者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对集中收治的医院,给予预付资金以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监督检查,坚决禁止活禽销售;配合打击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疫情处置应急车辆的调配。

市交警大队:负责全市范围内交通要道过往车辆的排查管控工作。

高铁建德站:负责做好高铁站内通风、消毒管理;组织开展体温测量,加强病例排查。

航空小镇:负责乘机来建德人员的体温检测工作,加强病例排查。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武汉及周边地区来建德人员信息的排摸和上报工作;配合做好疫情处置相关工作;承办领导小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专家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市卫健局成立医疗救治、疫情防控专家组,成员由医疗、防疫、检验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判定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响应终止、处置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市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对准备

3.1预案及方案制定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体预案并根据对疾病的认知情况及时调整防控对策,其他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制订相应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3.2指定定点医院

市级定点医院为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定点医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和病原携带者需设置特定区域单独隔离治疗。 全市各医疗机构按照“门诊首诊、集中收治”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收治。

3.3妥善做好病例转运

对重症或危重症患者的转诊,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的车辆消毒。

3.4抗病毒药物准备

开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抗病毒药物的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制订药物使用策略与方案。

3.5其他应急物资和资金准备

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需要储备的药品、消杀用品等应急物资品目,要求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储备。并根据工作提出资金需求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落实疫情监测、疫情控制、实验室检测、病人救治、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检验检疫、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应急工作所必需的资金作。

3.6监测与风险评估

健全覆盖全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监测网络,完善监测工作方案,加强实验室建设,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监测工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疫情形势,调整监测及应对策略和措施。

3.7宣传教育

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知识普及工作和舆情监测及舆论引导工作。

3.8培训演练

各相关工作组适时组织指导相关单位疫情应急演练。开展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技术水平。

4.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4.1监测

4.1.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

(1)监测网络: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市卫健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不明原因发热、肺炎。

(2)监测内容: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例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市卫健局和市疾控中心,由医疗机构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或市本级有关专家进行会诊和排查,如不能诊断为常见呼吸道病原体所致的病毒性肺炎,应当及时采集标本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新型冠状病毒病原检测。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市疾控中心接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主要包括:类似病例接触史、各类市场活动史以及其他野生动物暴露史。通过“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及时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4.1.2其它监测

全市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的监测,发现病例异常增多及时向市疾控中心报告,疾控中心组织流行病学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对下列病例的监测和发现:两周内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地区的病例或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医护人员中具有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现此类病例立即采样送检并对病人进行隔离。

4.2预警

市疾控中心应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监测,随时分析疫情动态,预测发展趋势。专家组对全市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提出防控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3确认

首例疑似病例确诊要经省疾控中心检测病毒核酸阳性后,由省卫健委确认并予以公布。

4.4报告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二)》观察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病种选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观察病例”类型上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立即向当地市疾控中心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对病例分类进行订正,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由疾控中心进行订正。

(2)市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选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实验室确诊病例”类型上报,在备注栏中注明“非肺炎病例”。同时向市卫健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市卫健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疫情发生地实行专病报告管理,已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病例地区,以市为单位实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要求各医疗机构每日上午8:00前将过去24小时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汇总,以钉钉方式向市卫健局报告,包括“零”病例的报告;市卫健局8:30半前向市政府和杭州市卫健委报告。

5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1.1 I级响应:发生1例以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建议市领导小组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响应。

5.1.2属地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原则上在属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不容许擅自转院;重症病例经过省或杭州市专家组会诊确认需要转院救治的,可分别转至省级或杭州市级定点医院救治。

5.2响应措施

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药物应用: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评估、预测药物需求量,组织储备,最大程度地满足临床治疗及重点人群预防用药物的需求。

(4)疫情公布: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信息。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市委宣传部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 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

市卫健局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市卫健局设立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5.3应急响应结束

评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平息(发病率明显下降,常规监测不再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市卫健局组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杭州市卫健委。

6.恢复评估

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杭州市疫情防控策略调整情况和本市专家组提供的应对评估建议,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指导各工作组调整防控工作策略,并开展总结与评估。

(一) 总结和评估

各有关部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对的总结和自我评估,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可邀请专业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有关工作进行独立评估。

(二)终止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根据杭州市疫情防控策略调整的要求和本市专家组评估结果,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指挥部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提出,市政府批准,终止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转入常态管理。

(三) 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市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工作组认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期间的善后工作。

(四)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在疫情流行期间,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期间的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处理;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的,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病假规定处理。各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制定相关计划和工作方案,恢复社会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五)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场所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7附则

本预案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控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防控和诊疗工作中的具体技术问题可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四)》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试行二)》要求执行。

本预案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