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7505/2020-03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新安江街道 成文日期: 2020-04-14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
关于印发“新安江街道本级和村社工程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7-10 16:46 来源:新安江街道 浏览次数:

各村(社)、新经合社,各科室,街道下属国有公司:

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制定《新安江街道本级和村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新安江街道本级和村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和《新安江街道中介(技术)机构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现将这些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1.新安江街道本级和村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新安江街道本级和村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3.新安江街道中介(技术)机构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此页无正文)

新安江街道党工委

新安江街道办事处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

新安江街道本级和村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新安江街道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政〔2020〕1号)《建德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建政办函〔2020〕3号)《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发改〔2019〕466号)和《建德市村级工程管理操作办法》(建村项〔201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领导小组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  成立新安江街道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1.人员组成:由程斌任组长,严华任常务副组长,雷国军、宋国平、王剑飞、章红兵、谢林伟、何凯和傅胜英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各科室长、各联村社组长和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全体成员。

2.工作职责:负责工程项目实施准入、建设管理和工程变更等相关工作,指导各类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各类项目建设推进。

3.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准入审核办公室、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变更管理办公室。

(1)项目准入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

主任:程斌,副主任:严华,成员:班杏林、项目办全体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审核街道本级和村社拟实施工程项目,形成项目储备库。其中村社5万元(不含)及街道本级1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项目由审核办审核。村社5万元(含)及街道本级1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审核办提出初步意见后交由领导小组审核。

(2)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

主任:严华,副主任:任毅,成员:蒋堃、李骏、孔飞平、童建文,另聘用1至2人(负责项目现场管理监督等)。负责市级重点(大)项目和街道本级指定工程项目的实施、街道一般项目的管理以及村社工程项目指导、监督;负责工程资料管理、存档,中介服务机构和小额打包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管理。项目办每月或者不定期对在建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主体履职,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中介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参照新安江街道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扣分)。

(3)项目变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变更办”)

主任:雷国军,副主任:翁小军,成员:何江明、财政科1人和城建科1人。负责工程项目变更审批相关事宜。

第二条  成立新安江街道工程项目监督领导小组

1.人员组成:由章红兵任组长,吴向前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蒋正英、徐小委、朱思怡和党建科1人。

2.工作职责:监督街道项目办、各科室、各村社(经合社)各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工程项目建设各环节,包括立项审批、工程实施、验收和资金支付等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办和各科室职责分工

第三条  根据项目建设类型及规模,街道本级采取“1+X”模式。“1”即项目办负责市级重点(大)工程项目和街道本级指定工程项目的前期申报、招标、施工、变更、验收、资金支付和资料归档。“X”即由各科室负责街道本业务线上一般工程项目前期申报、招标、施工、变更、验收、资金支付,项目办负责协助、指导、监督和资料归档。

村社工程项目采取“牵头+X”模式,“牵头”即各科室对上级有补助资金的工程项目负责全过程指导、监管;项目办负责相关资料的审核及归档。“X”即由村社负责工程项目前期申报、招标、施工、变更、验收、资金支付和资料归档。

第三章  街道本级工程项目管理操作细则

第四条  职责

1.街道每年建立项目储备库,各科室应报尽报。5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纳入市级投资项目储备库。

2.各科室在当年12月和次年6月前将拟实施工程项目报项目办。工程项目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3.产业类项目由各科室建设和管理,项目办提前介入,主动掌握项目实施动态进度。

第五条  前期

1.项目申报及批复。包括项目前期审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水保、安评、资金来源审查)及初步设计批复。

2.各实施主体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预算、预算审核及招标。

4.工程项目设计(规划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各实施主体负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超限额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5.各中介(技术)机构的选择由项目办统一提供,详见《新安江街道中介(技术)机构管理考评办法》。

第六条  发包

1.超过小额打包限额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前,工程项目应当取得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和市财政局出具的预算审核书或备案书。

2.在小额打包限额内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由各实施主体根据街道相关工作要求或程序直接从小额打包单位中选择,也可公开招标。

3.应急抢险项目由各实施主体报街道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后实施,遵循“特事特办,手续补办”原则。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时序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八条  变更。工程项目变更管理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新安江街道本级和村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验收。根据第三条职责分工,按照《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各实施主体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涉及消防、人防、水利、交通等专项验收的,应当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十条  审核

1.工程项目验收后,由各实施主体通知施工方编制工程结算书;结算审核由项目办负责。

2.根据建德市财政局(建德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要求,审核单位必须在市财政局库内选择,审核结果报建德市财政局(建德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备案并批复。

第十一条  付款。公开招标工程需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函,工程款拨付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在工程项目结算审价前,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85%;工程项目应留相应额度的质保金,产生相关违约金的应在审价金额中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归档。

1.工程项目资料原件由各实施主体收集,完整后统一交至项目办档案室存档。

2.各实施主体应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办理财务竣工决算。街道财务科负责牵头,各实施主体具体操作,完成后由街道财政科统一归档。

第四章  村社级工程项目管理操作细则

第十三条  申报和立项。街道建立项目储备库,各村社申报时间为当年的12月和次年6月。在申报项目前,由联村社领导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来源进行初步审查后,报街道审核办审核,项目确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管理要求

1.村社原则上在街道入围的中介(技术)机构中选择编制单位,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可以邀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

2.完成工程前期审批手续、预算编制及审核、确认项目资金拼盘后(各科室提供资金来源文件或签字确认),报项目办备案。

3.5万元(不含)以下工程项目经村社两委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5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经村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以实施。

4.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在街道小额打包入围单位中选择,采取直接发包方式实施;也可以进行公开招标。

5.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

6.严禁各实施主体将建设项目肆意拆分肢解或违规分包;

7.村社级组织班子成员、工作人员和其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不得参与本村社级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

1.项目开工前,各村社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公示表和施工现场公示牌(单)在村社务公开栏公示,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后开工建设。

建设初期应建立由村社、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参与的村社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现场施工的质量管理,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验收规范、操作规程以及设计施工图要求,完成好各道施工工艺、工序,严格工序交接检查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层层把关,做好每一个施工过程的控制,对村社级工程项目质量、工程量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整体工程的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村社级工程管理人员、村社监会人员和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做好记录。

2.村社承担对本村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监督的职责,村社书记对本级发包工程负总责。单个工程项目投资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是否委托监理由各村社自行确定;5万元(含)以上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变更

1.严格控制村社级工程项目变更,对确有必要实施设计、施工变更等事项,严格按程序报街道“变更办”审批。

2.工程变更一律执行“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如私自变更工程而未审批的,产生一切后果由各村社自行承担。直接发包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工程变更。

3.工程变更按《新安江街道本级和村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验收。工程完工后,由村社填报《建德市村级工程项目验收申请单》,由村社组织验收,街道业务线参与指导,参加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村社监督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相关专业人员(是否邀请市级相关单位人员由街道业务线和村社定),按照工程的合同、图纸、预算、决算等相关材料和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组织复验。

第十八条  审核

1.对村社级工程项目实行审价制度,各村社对工程结算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组织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

2.街道项目办委托相关单位对村社工程进行结算审价。

3.街道农村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

第十九条  付款。公开招标工程需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函,工程款拨付根据施工合同要求,村社级项目结算审价前,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70%;工程项目应留相应额度的质保金,产生相关违约金的应在审价金额中予以扣除;有以下情形的,严禁拨付资金:(1)未填报《工程项目资金付款申请表》;(2)应填报《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而未填报的;(3)项目验收不合格的;(4)未使用正规税务发票的;(5)材料款发票冲抵工程款的;(6)合同未在街道项目办备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7)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发票出具单位和收款单位不一致的;(8)有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归档。各村社要对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负责,建立一项目一档案,确保工程项目资料档案齐全;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完成固定资产转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凡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程建设单位、街道和村社项目管理和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程序,落实工程项目监管职责,如发现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等情形的,交街道纪工委查实后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新安江街道本级和村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函〔2017〕106号)、《建德市村级工程管理操作办法》(建村项〔2017〕1号)等文件,结合我街道村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街道办投资(含政府下属公司)市财政资金在50%以下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村社级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市财政资金在50%以上按照《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函〔2017〕106号)执行。

二、变更程序

(一)街道本级

(1)工程变更前,各业务线对拟发生的工程变更应进行充分民主科学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2)确需变更的由各业务线将资料提交变更办审核,符合要求且变更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变更办审批,5万元(含)-20万元(不含)变更报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讨论审批,20万元(含)以上变更递交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审批。

(3)工程变更审查时,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含事后补报)、已经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踏勘同意但未按规定上报的,应按具体责任追究措施处理后方可进入工程结(决)算审核或审计环节。

(4)单项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超过合同价10%的,原则上应重新组织招投标。确实无法重新组织招投标的,各业务线提交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5)工程变更造成投资超出原批准的工程概算时,应按规定程序调整工程概算。

(二)村社级

(1)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在工程中标价3%(含)以内或3%以上但增加投资额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村社监会同村社两委审批,将《建德市村级工程项目申请变更联系单》附工程量清单、《建德市村级工程项目变更会议纪要》、《建德市村级工程项目变更公示表》、《建德市村级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报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备案审批;

(2)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在工程中标价3%以上且增加投资额1万(含)元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村社两委会议决议并由各业务线及联村社组审核同意后,报街道变更办审批;

(3)增加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变更由各业务线及联村社组申请并报街道变更办讨论后由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审批;

(4)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在工程中标价10%以上或增加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由原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重新组织招标,确因不可遇见原因等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由各业务线及联村社组报联村社领导经新安江街道办班子会讨论研究同意。

(5)工程严格按照招标工程量进行施工,遇未按招标工程量施工,必须要有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及变更审批程序;

(6)工程变更不论变更金额大小均需提供变更资料报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工程变更一律执行“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如私自变更工程而未审批的,产生一切后果由各村社自行承担。

三、责任追究

(一)项目业主在与招标代理、设计、设计阶段的勘察、监理等单位及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相关合同的约定中:

1.设计阶段的勘察费用在项目施工前支付至勘察合同价的60%,剩余费用待项目基础完工验收后结算;设计费用在项目施工前支付至合同价的60%,基础完工验收后,支付至设计合同价的80%,剩余费用待项目质量竣工(交工)验收后结算;监理费用在合同工程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剩余费用待项目质量竣工(交工)验收后结算;招标代理费在招标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剩余费用待中标单位提出的工程量清单疑义复核后(如有)按规定办理。

2.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钻点单价的3倍(如无钻点单价,扣除每孔平均价的3倍)。

3.因设计原因(失误、深度不够等)引起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变化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5%(含)低于6%的,扣除设计费的10%;超过6%(含)的,扣除所有剩余设计费。

4.监理单位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不必要、不合理变更,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增加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2%(含)低于3%的,扣除监理费的10%;超过3%(含)的,扣除所有剩余监理费。

5.因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有疑义,引起工程变更造价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2%(含)或30万元(含)低于3%或40万元的,扣除招标代理费的10%;超过3%(含)或40万元(含)的,扣除所有剩余招标代理费。

另应在合同中明确超过以上幅度的责任追究条款,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并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业主未将以上约定纳入工程合同的,由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进行处理。

(二)具体责任追究措施

1.项目业主

(1)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一般工程变更审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现场踏勘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上报工程变更资料、工程变更金额累计超过合同价15%(特殊情况除外)等情况的,由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全街道通报。其中,存在现场踏勘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上报工程变更资料、工程变更金额累计超过合同价25%等情况的,在全街道通报后由街道纪工委、监察委视情追究责任。

(2)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含事后补报)的,由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全街道通报,并将相关问题移送街道纪工委、监察委。

(3)有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等涉嫌犯罪情形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工程量清单误差绝对值超过5%低于10%(含)的,由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审计部门,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同时由市交管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工程量清单误差绝对值超过10%的,由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审计部门,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同时由市交管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

3.设计单位。因失误、深度不够等引起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增加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7%低于10%(含)的,由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情况通报,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同时由市交管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因失误、深度不够等引起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增加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由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情况通报,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同时由市交管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

4.地质勘察单位。因勘察失误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值在施工合同价5%-10%(含)范围内的,由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情况通报,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同时由市交管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因勘察失误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施工合同价10%或存在弄虚作假等,由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情况通报,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

5.监理单位。1年内发生3次以上未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未对工程变更金额初步审核(或虽经审核,但和审计结算审核审定金额相差25%以上)等行为的,由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情况通报,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全街道通报;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不必要、不合理变更,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增加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4%的,由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情况通报,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

(三)项目业主与招标代理、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变更管理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 新安江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图

2. 新安江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报告单

3. 新安江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告知单

4. 工程变更现场踏勘申请

5. 建德市村级工程项目申请变更联系单

6. 建德市村级工程项目变更会议纪要

7. 建德市村级工程项目变更公示表(附彩色公示照片)

8. 建德市村级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工程变更现场踏勘申请

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项目(按施工合同上的项目名称),施工单位为×××。项目概算×××万元,施工合同价×××万元,截至此次工程变更踏勘申请前已产生工程变更×××万元(其中:一般工程变更×××万元;重要工程变更×××万元;重大工程变更×××万元)。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拟提出以下变更:

1.×××(变更内容),产生变更的原因为×××,变更预算为×××万元,初步认定产生变更的责任方为×××,此项变更属×××等级变更。

2.×××(变更内容),产生变更的原因为×××,变更预算为×××万元,初步认定产生变更的责任方为×××,此项变更属×××等级变更。

3.×××(变更内容),产生变更的原因为×××,变更预算为×××万元,初步认定产生变更的责任方为×××,此项变更属×××等级变更。

现特申请街道变更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踏勘。

(联系人×××,电话×××)

×××(单位名称)

201 年  月  日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3

新安江街道中介(技术)机构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技术)机构的服务行为,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介(技术)机构服务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20号),《建德市中介(技术)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建政函〔2010〕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技术)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含工程造价等咨询类)、测绘、检测、审计等中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各中介(技术)机构年度入围及选择方式

1.街道办事处每年由项目办统一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各项中介(技术)机构入围名单,服务期限为一年(暂定)。

2.勘察单位3家,负责街道本级及村社级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不含)以内项目的勘察工作。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设计可以到有设计资质的3家勘察单位里选择。

监理单位5家,负责街道本级及村社级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内项目的监理服务工作。

设计单位6家,负责街道本级及村社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内的房建、市政、园林绿化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

招投标代理单位(含工程造价等咨询类)6家,负责街道本级及村社的设计或施工招投标代理、工程预算编制或预算审核及其他咨询类工作。

测绘、检测、审计单位的选择,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不含)以内由各项目主体到相关对口的市级部门库内比选,报街道项目办审核备案;10万元以上进行公开招投标。

交通、水利等专业性强的项目设计单位选择,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不含)以内由各实施主体到相关对口的市级部门库内比选,报街道项目办审核备案;10万元(含)以上进行公开招投标。

3.各村社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平台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技术)机构,报街道项目办备案。

第四条  年度入围中介(技术)机构的日常选择及考核评价工作由街道项目办组织实施。日常选择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考核评价分月度评价和年度评价。

1.日常选择

(1)各中介(技术)机构在中标入围后以抽签方式进行排序(第一档:工程估算价在200万(含)以下;第二档工程估算价在200万元-1500万元(不含)),并填写“新安江街道入围中介(技术)机构抽签顺序确认表”(详见附件1)。

(2)街道及村社对入围中介(技术)机构的选择按抽签顺序以轮选方式开展。因特殊原因前一位无法实施,后一位自动补上;同一家单位在同一季度出现三次缺席,自动停止一轮的选择。

(3)15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按照各中介(技术)单位报价高低进行“一项目一比选”。

2.考核评价

(1)采取月度和年度综合评价方式,实行百分制考核评价。

(2)街道变更管理办法作为月度和年度综合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3)月度评价:项目办每月对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中介单位进行打分。由各项目实施主体及项目分管科室进行评价,实行“一项目一评价”并填写“新安江街道中介(技术)机构月度评分表”(详见附件2),评价结果报项目办备案。评价分数出现一次低于60分的单位,停止一轮选择;同一季度出现三次低于60分的单位,停止一个月的选择。

(4)年度评价:月度评价占年度评价的50%,评价结果在下一轮公开招投标前一个月公布,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单位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参与招投标资格。(详见附件3)

第五条  50万元以下施工单位的选择和考核评价参照此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由新安江街道办事处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街道办事处原制定的《新安江街道办事处中介(技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新安江街道入围中介(技术)机构抽签顺序确认表

2.新安江街道中介(技术)机构月度评分表

3.新安江街道中介(技术)机构年度综合评分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