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430/2020-03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12-29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建民字〔2020〕28号
建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社会救助领域补短板强弱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时间:2020-04-21 14:01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民政工作和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指示精神,提升社会救助治理水平,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要点》、《2020年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补短板强弱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社会救助领域补短板强弱项专项治理行动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一)清理纠正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以《浙江省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和《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两线合一”工作的通知》(浙扶贫办〔2020〕4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是否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残、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是否存在认缴出资额超过标准通过低保审批的情况;是否对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对象,给予一年的渐退期;是否全面开展支出型困难对象救助工作;是否实现惠民联办;是否实现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两线合一”,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及时调整更新,确保数据一致。

(二)清理纠正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以《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落实情况为重点,进一步优化简化“急难型”临时救助程序,规范临时救助管理,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过渡、应急、衔接、补充作用;是否按规定将返贫人口和存在致贫、返贫风险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是否按要求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清理纠正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落实不到位问题。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是否将符合特困标准的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是否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特困人员及时安排入住机构,是否按规定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以及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等。

(四)清理纠正因疫致贫、因疫返贫人口兜底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20 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办〔 2020〕助4 号)和《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疫情期间是否落实“应保尽保”要求,是否开展困难群众摸排,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是否对生产、生活受疫情影响的救助对象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提高救助标准等。

(五)清理纠正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不力问题。以《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13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103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查找资金监管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监管不力问题,是否及时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低保资金等问题。

(六)清理纠正救助工作作风不实问题。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重点线索,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强化以查处促整改。检查是否存在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纸上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是否及时查处经办服务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脸难看、事难办问题,是否存在对在册对象复核不及时、入户调查不详实问题。

(七)清理纠正救助申办程序不规范问题。以《杭州市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杭州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点>的通知》(杭数转办〔2020〕2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是否实现“一证通办”,是否存在仍要求申请人提供除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救助申请是否未使用全省统一的申请表,是否仍然存在低保初审权下放到村委会,或将村委会盖章同意作为申请低保的必要条件的问题,存在侵害群众利益的风险。

(八)清理纠正未按规定时间、内容和方式政务公开问题。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各乡镇(街道)是否及时公开申请、在册对象身份等社会救助相关信息,影响了社会救助的公信力。各乡镇(街道)要指导、督促村(社)按月更新在册低保、低边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名册,及时在固定场所长期公布救助对象姓名、保障人数、保障金额信息,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和投诉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九)清理纠正救助系统信息、档案管理不规范问题。检查是否存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缺少上传授权书、线上比对、入户调查材料(含手机端家境调查报告)、预警处理说明和复核报告等附件资料;是否尚未有效开展手机端家境调查;是否存在审批超过规定时限; 是否向死亡人员发放低保救助金;是否存在救助核准生效日期在死亡(火化)日期之后情况;是否存在未按“一户一档”管理或以村社为单位管理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监督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并逐步规范群众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和问题线索协查协办、直查直办、重点案件转办督办机制、流程。规范台账管理,按月更新治理工作台账,加强督促任务落实情况跟踪。

(二)加强实地和线上督导。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方式,加大对群众信访电话数量多、负面舆情突出的乡镇(街道)明查暗访。收集各地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运用大救助信息系统,不定期抽查各地社会救助工作办理情况(预警处理、审批时限、动态管理、入户走访、价格补贴等)。

(三)加大问题线索查办督办力度。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公开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和服务电话并落实值守人员。认真梳理分析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实行对账销号。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民政局成立社会救助领域补短板强弱项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娄樟锡任领导小组组长,相关局领导俞利海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组,由副局长俞利海任组长,局办公室、驻局纪检监察组、财务审计科、社会救助科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为成员。各乡镇(街道)要提高认识,把专项治理行动作为提升社会救助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机遇来抓紧抓实,要成立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具体抓。坚决查处和惩治社会救助工作中各种损害群众利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做到“零容忍”。

(二)注重有序推进。分阶段推进治理行动深入,5月10日前,报送乡镇(街道)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和《2020年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台账表》(附件1);5至6月,乡镇(街道)组织自查自纠并报送《2020年社会救助专项治理问题和整改清单表》(附件2);7月,市民政局组织检查,抓好问题整改;9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报送社会救助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对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及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难点、瓶颈问题,可随时上报。市级结合治理进度及成效,开展不定期抽查督查。各地要边整改边总结,并做好台账报送工作;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地要边检查边整改边总结,通过媒体、网站、基层综合服务窗口等,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和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宣传。市局将结合专项治理阶段工作安排,通过交叉互检、互学互鉴等形式,纳入比学赶超,及时总结经验成效,推广典型做法。

附件:1.2020年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台账

2.2020年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行动问题和整

改清单表



建德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