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7521/2020-035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寿昌镇 成文日期: 2020-12-30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
文件编号: 寿政〔2020〕25号
寿昌909夜街(步行街、西湖水街)区域 日常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30 15:38 来源:寿昌镇 浏览次数:

为推动和引导中山路步行街、西湖水街区域业态发展,制定方案如下:

一、实施区域

东至中山路步行街升降柱(进士牌坊),西至老三院后门升降柱,南至解放南路金水桥头,北至西湖雅居小区门口。

二、摊位审批方式及要求

(一)审批方式

因审批摊位有限,因此有意向的摊位业主,到寿昌镇产业办按照报名、审核、抽签的流程确定经营资格和摊位号。定审后,发放摊位证后,方可到指定摊位进行相关经营活动。

(二)经营范围要求

经营范围仅限于文创类特色商品。

(三)持证摊位业主经营职责

1.按固定的位置、固定的摊位号有序摆放,必须持证上岗;

2.经营种类为登记审核后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经营内容;

3.摊位不得自行转让,不能私自搭建;

4.按规定时间出摊经营(晚上6:00—10:00,除恶劣天气外,三天不经营的取消摆摊资格);

5.自身摊位及摊位周边的卫生情况;

6.每日提示扫健康码;

7.处理摊位之间、居民与摊位之间的矛盾。

三、秩序管控人员安排

专门成立寿昌909夜街市容管控小队,由4人组成,其中1人为队长,工作时间为每晚5:00——12:00。

(一)工作职责

1.做好夜间执勤巡查,核查摊位业主是否按摊号经营,按经营范围经营。

2.清理未能出示摊位证的“流动摊贩”。

3.巡查过程中,发现在本职权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及时上报。

4.商户室内因工程原因造成维修的联络、街区垃圾箱处理等管理工作。

(二)队容风纪

1.着装规范

管控小队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端庄、姿态良好。应当统一着装,穿当季制式制服,规范佩戴专用标志标识,穿黑色制式皮鞋。执法记录仪统一佩戴在右肩章中部,对讲机肩麦佩戴在左肩部。

2.执勤纪律

(1)执勤时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玩手机,不得嬉戏打闹、大声喧哗,不得斜靠、吃零食,不得在禁烟区域吸烟。

(2)保持队容一致。步行应当二人成行、三人成列,四人以上要有人带队。

3.巡查频次

每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工作照上传微信群。

四、管理内容及法律依据

(一)中山路步行街商铺经营规范

1.经营要求

(1)允许出店范围:位置摆放有序,须摆放在自己店铺门口,摆放宽度不超过2米,长度不超过2米,物品摆放整齐美观。

(2)禁止出店经营物品及项目:不得摆放经营水果、服装、鞋袜、内衣。不得经营儿童聚集性娱乐活动,如钓鱼、玩沙池、涂画陶像等。

2.管理查处办法及依据

违反以上经营要求(1)、(2),均将按照《城市道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寿昌中队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步行街、西湖水街经审批“室外地摊”经营规范

1.经营要求

(1)禁止“不对号”串位经营:经审批的摊位,有固定的摊位号,摊位经营主必须对号入座经营。

(2)禁止“超摊位”经营:经审批的摊位,有固定的经营范围(划定框框),摊位经营主不得“超摊位”范围经营。

(3)禁止“超范围”经营:经审批的摊位证,有规定的商品经营范围,摊位经营主不得“超范围”经营。

(4)禁止“超时长”经营:经审批的摊位,有固定的经营时间段,摊位经营主不得在规定时间段外进行经营活动。

(5)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摊位业主收集后严格进行分类投放。

(6)离场后商品等物件不得摆放在摊位上。必须做到“三清”(商品清,经营工具清,场地清)。

(7)禁止私拉乱设棚:私拉乱设的棚子,一律进行拆除。

2.管理查处办法及依据

(1)违反以上经营要求(1)、(2)、(3)、(4),均将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规定,属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寿昌中队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以上经营要求(5),将按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寿昌中队将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以上经营要求(6)、(7),均将按照《城市道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寿昌中队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步行街、西湖水街未审批“流动摊贩”处置办法

对未经审批发证的“流动摊贩”,一律视作“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扣查处。

五、相关办所职责

(一)产业办负责店铺、摊位招商、审核工作,并与城管共同做好摊位抽签工作,做好名单交接、商户交接等工作。

(二)产业办做好商户室外经营、流动摊贩搭遮阳棚、摊位美化等审核工作,城管按照产业办审核标准进行管理。

(三)商户室内因工程原因造成维修的联络、街区垃圾箱处理等管理工作,由小队队长联系小城镇办,小城镇办安排专人负责对接。

六、最终解释

本管理实施细则寿昌镇产业办和城管寿昌中队拥有最终解释权。

建德市寿昌镇人民政

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