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居孤儿办理流程
时间:2020-12-16
15:44
来源: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
一、业务名称
社会散居孤儿。
二、业务简介
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
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38元。
三、办理业务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一般为火化证明、户籍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
4、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监护协议。
5、孤儿本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审核通过后将材料报至民政局。
3、审批。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