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把钱借给了别人,对方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刑,那么能向这笔借款的担保人主张权益吗?
如果给人担保借款,但是债务人的借款行为被判定为集资诈骗,那么还需要履行担保义务吗?
小傅兄妹因被这个问题困扰了10年,同样被困扰,还有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不过近日在建德市矛调中心,经过建德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主持调解,这起长达10年的担保纠纷案件终于达成和解。
2009年12月,戴某因企业资金周转需要向傅某某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方某某、邵某某等三人为被告戴某提供借款担保。借款期限逾期后,戴某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傅某某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戴某归还借款本息并负担诉讼费用,方某某、邵某某等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如所请。但是,一审判决生效后,戴某因犯有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被法院刑事判决。本案的借款事实,被认定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法院认定,戴某以企业资金周转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40万元(已归还10万元)。后傅某某于2014年去世,其子女傅某强、傅某丽为其继承人。
2020年8月14日,担保人方某某、邵某某向建德市矛调中心检察窗口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两申请人认为,戴某的刑事判决书将该笔借款认定为犯罪之列,故戴某与傅某某借款关系不成立,双方借款合同无效所以担保合同亦无效。之前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借款有效且借款金额为40万元显属错误,故向建德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建德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该案担保合同的无效系主合同无效所致,担保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方某某、邵某某应当对戴某负担的借款本金及款清时为止的利息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内承担民事责任。
近日,办案人员在建德市矛调中心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听证,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原担保人方某某、邵某某等三人承担本金的三分之一即10万元,利息1万元,共计人民币11万元。该款付清后,原告方当事人傅某强、傅某丽承诺不再向三位担保人主张履行给付义务,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三位担保人的相关执行措施。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民事监督案终结审查。至此,该起长达10年的担保纠纷案件圆满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