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553/2018-192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18-07-30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0-2015-0007 | ||
文件编号: | 建政函〔2015〕224号 |
一、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对“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气实施阶梯式气价,按年用气量为计算周期,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阶梯用气量为276立方米(含)以下,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10元(含税,下同);第二阶梯用气量在276-480立方米(含)之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72元;第三阶梯用气量为480立方米以上,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65元。
二、建立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根据《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建德实际,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建立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范围。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作为单位。
四、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5〕94号)文件精神,学校(不含经营性培训机构)、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阶梯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即执行3.41元/立方米气价。
五、低收入家庭用气。低收入家庭用气按建德市委办公室市委办发(2009)149号《关于完善对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文件规定,实行定额货币补贴。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按建价费(2012)19号《关于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对持有效期证件的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减半收取。
六、实施时间。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机关:建德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胡衍文
联系方式:6472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