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举报须知
时间:2018-06-29 18:18 来源: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一、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信函、走访、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网络服务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控告。举报、控告一般应当提交书面材料、载明举报和控告事项、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明公益损害或诉讼违法行为及后果等相关线索或证据。

口头举报、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并经举报人、控告人签字确认。举报人、控告人应当如实举报、控告,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二、举报中心依法受理下列七类举报、控告事项:

(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二)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中,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或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六)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在收押、监管、减刑、假释、暂予执行等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七)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损害及诉讼违法的举报、控告。

三、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中心不予受理:

(一)举报、控告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二)无具体明确的被举报、被控告损害结果或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控告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控告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控告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实名举报人、控告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