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2月 日在建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 高翔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五年工作回顾
五年来,市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和上级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检察自身建设,高水平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履行刑检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保障我市经济平稳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五年来,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567件218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09件198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410件499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793件3906人,有罪判决率达100%。
服务经济有序发展。围绕推进拆违治水等重点工作,出台《服务我市“五水共治”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着力打击妨害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刑事犯罪活动,提起公诉55人,有力保障重点工作有序推进。围绕服务我市综合整治、创新驱动等转型升级“组合拳”,组织开展环保、金融、知识产权“三项检察”,着力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提起公诉139人,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围绕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因地制宜出台“十条举措”,着力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涉企犯罪,提起公诉148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情况分析,助推我市在社会综合管理以及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相关领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积极推进“平安建德”建设,全力打击涉爆涉枪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批准逮捕81人,提起公诉156人,维护我市公共安全。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批准逮捕271人,提起公诉354人,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突出打击“两抢一盗”、电信网络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准逮捕568人,提起公诉832人,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坚决打击“黄、赌、毒”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批准逮捕337人,提起公诉446人,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批准逮捕4人,提起公诉12人,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认真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要求,积极做好G20杭州峰会等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的信访维稳工作,五年来,共受理群众信访344件,均按流程规范妥善处理,确保涉检零上访。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走进乡镇,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推进基层法治化进程;梅城检察室积极协同当地党委政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矛盾化解等工作,被评为“杭州市先进基层检察室”。全面落实检察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采取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设立观护帮教基地等举措,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落实中央关于关爱留守儿童的政策,成立“卫蓝”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开展“法制夏令营”、“法制课堂”、“结对帮扶”等活动,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和老年犯,无逮捕必要不捕28人,相对不起诉175人,促进社会和谐。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225件,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效率。
二、深入惩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部署,在市委和市反腐败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审计等机关部门的协作,深入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五年来,共查办职务犯罪42件5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有效推进“廉洁建德”建设。
突出重点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加大对“三领域两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并结合我市实际,把查办征地拆迁、扶贫惠农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重点。五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2件39人,其中贪污23人,贿赂10人,挪用公款6人。突出查办农村征地拆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件11人,涉案金额共计2200余万元,推动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惠农扶贫专项资金管理环节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件6人,有力维护民生民利,推进基层治理。查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件6人,挽回国家经济损失230余万元,有力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关注热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领域和“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突出查办因“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侵权犯罪,深挖其背后的经济违法犯罪。五年来,共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和分析36起,初查犯罪线索58件,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10件11人,其中7件7人系渎职犯罪和贿赂犯罪的“双料”案件。因工作成效突出,反渎局荣立省检察院集体二等功。
多措并举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建立制度预防项目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件剖析、预防建议等形式,助推发案单位或相关领域建立健全制度。注重源头预防,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五进”活动,将预防课堂纳入全市“红色讲堂”、新任公务员、新任村干部的教育培训课程。五年来,共举办职务犯罪预防宣讲69次,组织旁听法庭庭审6次,召开个案剖析会7次,营造反腐倡廉的社会氛围。探索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为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8000批次,推动市场廉洁准入制度的落实。在新安江电厂设立检察联络室,首创杭州地区“检企共建”预防模式,联合拍摄的廉政微电影《坝》在检察机关预防微电影评比中,荣获全省一等奖、全国二等奖。
三、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高度重视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引领作用,切实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德”建设。
刑事检察监督有新成效。依法履行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监督,不断创新机制,提升监督效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的监督,依法监督立案27人,监督撤案13人;追诉漏罪漏犯29人,建议侦查机关撤回88人;针对侦查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意见6份。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引导作用,完善提前介入制度,建立刑检办案手记,严格证据采信标准,审查侦查机关讯问监控录像100余次,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40余份,证据不足不捕119人,证据不足不诉18人,法定不诉9人,促进侦查办案质量的明显提升。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8次,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1件,发出书面量刑建议2000余份,促进量刑公正。
民行检察监督有新亮点。依法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积极探索多元化监督机制。坚持析法明理、和解优先的原则,合理运用调处息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民事裁判结果的监督,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0余件,维护司法权威。依法打击诉讼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行为,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8件,促进诉讼诚信。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维护务工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诉讼权益,办理支持起诉案件40余件,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积极探索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新机制,加强与国土、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发出行政执法检察建议30余份。延伸职能,提起杭州市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监所检察监督有新作为。依法履行监管活动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努力实现监管规范、执行公正。坚持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建立检察官谈话制度,升级看守所监控设备,增强驻所监督实效。对监管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向看守所发出检察建议30份,均被采纳并予以整改。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察活动,重点对入矫、建档、请假等方面进行监督,向矫正机构发出检察建议20份,纠正和防止发生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向相关办案单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35人,均被采纳。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途径,促进财产刑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充分发挥驻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为家庭确有困难的27名在押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加强自身建设,磨炼过硬检察队伍
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五年来,我院共获得国家级荣誉3项,省级荣誉26项,杭州市级荣誉54项。
着力强化队伍政治素质。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坚定队伍正确的政治方向。先后开展了“核心价值观”、“群众路线”、“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主题教育,通过组织演讲比赛、征文活动、专题课堂、座谈交流等形式,巩固学习教育效果,提升政治信念、法治信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廉洁从检各项规定,推行“检察长和纪检组长上党课”、“周一夜学”制度,突出检风检容检纪监督检查,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引导检察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守牢纪律规矩。五年来,实现队伍零违纪。
着力提升业务专业水平。坚持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有序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工作,打造年轻干部成长平台,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检察队伍梯队式良性发展。针对近几年新进人员较多的现状,加大力度开展检察讲坛、论辩赛、观摩庭、业务竞赛等各种岗位练兵活动,鼓励在职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坚持选派优秀干警上挂下派,多管齐下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制度,细化职务犯罪初查规范,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以制度推进规范化建设。完成检察服务中心、办案工作区等升级改造,加强办案场所安保建设,提升硬件保障能力。以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24名检察官经遴选确定为员额制检察官,促进了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五年来,实现司法办案零错案。
着力打造阳光检察品牌。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报告制度,主动把检察工作置于市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五年来,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了惩防职务犯罪、依法履职和规范司法等多项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主动向市政协通报检察工作,认真办理委员提案,确保委员认可、群众满意。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的沟通,开展“检察开放日”、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观摩等活动,编印赠送《建德检察》宣传册,推进检察公共关系建设。深化检务公开,在检察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000余条、法律文书1100余份;首创杭州地区案件程序性信息自动推送系统,及时向当事人和律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打造“微信、微博、手机新闻客户端”三位一体的检务宣传新格局,扩大检察工作的社会透明度和影响力。
各位代表,五年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在市检察院的司法办案、队伍建设和检务保障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并就检察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回顾成绩的同时,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新形势下检察队伍争先创优的意识和服务大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人才培养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此,我们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实现建德新崛起的总目标,给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检察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不断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决策部署,积极践行“绿色司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深化法治建德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素质,为全市“加快发展、赶超发展、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以服务转型升级为核心,进一步保障经济发展。
我院将紧紧围绕“十三五”规划的顺利推进,紧扣“四大战略”全力谋划检察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实效性。着力围绕经济转型升级,积极运用检察职能引领创新、保障创新,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法治环境。着力围绕城乡区域统筹,把开展检察工作同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统一起来,推动和保障协调发展。着力围绕美丽新建德建设,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上有新作为。着力围绕保障民生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主线,为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法治保障。
二、以充分履行职责为使命,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积极融入维护稳定总格局,充分履行检察职责,深入推进平安建德建设。全力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的各类犯罪,依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做细做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化检察环节释法说理、情绪疏导等工作,推进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特殊人群犯罪预防,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侦捕诉衔接,完善并落实刑事案件审查“杭标规范”体系,积极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三、以提升司法公信为重点,进一步营造法治环境。
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以加强对公权力监督为核心,推动健全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加强对生效裁判及执行活动的监督。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积极参与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深入推进“卫蓝”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建设。持续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探索建立纠防久押不决案件长效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
四、以打造建检铁军为目标,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引导全体检察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守职业良知,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建检“铁军”。顺应监察体制改革,强力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深入落实办案责任终身制,深化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重视招录和培养高层次检察人才,全面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强力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在业绩考核和干部培养中突出规范司法的内容,完善检察官评价机制,持之以恒规范司法行为。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推动检察公共关系建设。
各位代表,新的形势和任务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忠诚履职,司法为民,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为跨越赶超、实现建德新崛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侦查活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主要包括:(1)不批捕;(2)不起诉;(3)追加逮捕;(4)追加起诉;(5)纠正违法。
3.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二是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三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4.刑事审判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5.行政检察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并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6.监管活动和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7.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直接终止诉讼的决定。具体可分为“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8.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9.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试点案件的范围、诉讼参加人、诉前程序、提起诉讼和诉讼请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方案,检察机关将重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0.提前介入制度: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前,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提升办案质量。
11.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12.三领域两干部:重点查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重点领域和领导干部、基层干部以权谋利的职务犯罪案件。
13.五进:指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五进”活动。
1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储存,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15.观护帮教基地。2016年10月27日,在市委政法委的牵头下,市检察院与市法院、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在市福利院共同成立了我市首家“卫蓝”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对在诉讼期间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三无”(本市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监督、矫正和劳动技能培训工作。
16. 刑检办案手记: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从程序到实体进行严格把关,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记入办案手记,并将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反馈给侦查机关,促进刑事侦查规范化。
17. 杭标规范:2014年,杭州市检察院联合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刑事案件客观性证据收集、固定、保管、移送、鉴定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提取、固定、移送、检验、鉴定问题的若干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侦查、公诉、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高度重视刑事案件客观性证据和电子数据在提取、固定、封存、移送、鉴定时存在的证据材料薄弱、证据来源不明、证据形式合法性不明等控辩争执焦点问题,将客观性证据审查向程序性规范延伸,并且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同时,通过统一标准,搭建目标一致、衔接紧密的刑事司法协作平台,为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更坚实可靠的证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