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05-171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5-07-07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05〕78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德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8-01-09 10:25 来源:市府办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印2003年第24号印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3]3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2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实行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对救助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情况的变化,原有的收容遣送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已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国务院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制定《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人性化的救助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大意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救助机构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转变思想观念,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统一思想,明确各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具体任务重,情况复杂。市民政、公安、财政、城管、卫生、交通等部门要做到信息互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监督救助管理站按规定落实救助措施;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和培训;调查、处理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救助和违法管理行为;帮助救助管理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公安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职责;负责查处非正常乞讨行为;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城管部门: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职责;着重负责对城区限讨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和劝离,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受助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管。并将救助管理站纳入当地医疗卫生防疫体系。

交通部门:协助、配合做好受助对象的返乡工作,为其搭乘交通工具提供便利。

财政部门:负责把城市面上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的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和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专项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本辖区内的社区成立志愿劝导小分队(由3-4人组成)。对各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发现有非正常乞讨行为时,向公安、城管部门及时报告。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辖区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除新安江、洋溪、更楼街道办事处以外的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出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三、依法办事,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流浪乞讨人员。

为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二是坚持临时救助、低标准救助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社会和家庭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五是坚持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1、由公安、城管等单位组成劝导小分队,负责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求助。救助管理站在坚持救助原则的前提下,配合劝导小分队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对16周岁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视作自愿受助,实施保护性救助,由劝导小分队直接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保护性救助对象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加大劝离和告知力度。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6周岁(含6周岁)以下的流浪乞讨幼儿由救助管理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送建德市社会福利院接受临时性救助;对于6周岁以上至16周岁身体健康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由救助管理站进行保护性救助。在对上述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的同时,救助管理站应尽快设法帮助查找其监护人,使其早日返回监护人身边。在对上述人员的帮扶救助过程中,劝导小分队、救助管理站要依法行政,做到职责明确,衔接顺畅,记录完整。

对于与监护人共同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可送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对其监护人进行教育,防止其继续流浪乞讨。

2、划定重点管理区域。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外地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将新安江城区内新安路、江滨大道、文化广场、新安江广场及星级宾馆和市政府门口区域确定为限制乞讨区域。在限讨区域内,公安、城管部门实行重点管理。

3、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对于在公共场所占用公共设施、交通要道、公共绿地等从事乞讨或露宿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公安、城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制止,或依法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站。

对于在公共场所强讨索要、纠缠行人等妨碍公共利益的不正当乞讨行为,以及实施恶意求助或不服从救助管理站管理,扰乱站内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做好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和传染病患者等救助对象的救治。

对于在街头发现的患精神病、危重病和传染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城管部门直接送往定点医院治疗(精神病人护送到市第四医院,传染病人护送到市第二医院,其他病人护送到市第一医院)。其治疗费用,由民政局负责与各定点医院结算,治疗经费由财政纳入民政局单位预算。

经治疗病情缓解后,医院应及时了解受助人员的身份,是本市的由医院联系其家属或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接回;是外地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配合联系其所在地政府接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在病人治愈出院后,由救助管理站予以救助。

救助对象在救助站内突发疾病的,由救助管理站根据不同病情区分,采取站内供药护理或送往定点医院治疗,其医药费用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结算。

5、加强救助管理站内部管理。救助管理站要依照《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认真做好一般求助人员的身份甄别、饮食卫生、人身安全、病症防控、联系返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边救助、边询问、边送返。同时认真落实对保护性救助对象的帮扶救助措施。在规范程序的原则下,提高受助人员的送返力度。

6、对于10天救助期满后,未能查找到确切住址或监护人的受助人员,由市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安置。

7、部门、企事业单位发现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的,有义务劝离,对拒不离开或行为恶劣的人员,可向辖区内公安、城管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8、广大市民有义务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抵制、举报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协助公安、城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9、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要通过报纸、电视台和社区黑板报等媒介形式,全面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统一群众的思想认识,引导人们正确对待流浪乞讨现象和慈善施舍行为,谴责、揭露流浪乞讨行为中各类违反道德与法律的现象,共同监督、配合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