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16393/2017-206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单位: |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7-27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 | AJDD01-2017-0013 | ||
文件编号: | 建政办函〔2017〕106号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杭财建〔2013〕1246号)、《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政〔2010〕3号)等文件,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市本级政府投资(含市级国有公司)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
2.市级及以上财政性建设资金占50%及以上或有中央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
二、各单位职责
(一)项目业主:为工程投资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变更现场踏勘的申请、变更相关资料的收集,并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初审、上报。市重点项目在工程预算编制前,项目业主必须邀请专家、相关部门及设计单位,就项目使用功能、装饰材料等容易造成工程变更的内容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形成书面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施工图未经会审、未形成书面会审意见的,财政等相关部门不予受理工程预算审核,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二)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项目业主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负责一般等级工程变更的审批;对项目业主申报的其它等级工程变更进行预审。
(三)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履行投资控制职责。实质性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明确工程变更原因;核实变更工程量,初步审核工程变更金额。
(四)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加强现场踏勘并与业主充分沟通,保证施工图质量,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现场情况,满足使用功能,尽量减少设计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若有变更,须明确变更原因,并提供经济合理的更改方案。
(五)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未经允许,一律不得先行施工。因擅自施工引起的相关费用不予认可,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损失。
(六)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领导小组及市联审办):市联审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变更方案复杂、合理性难以确定、绝对金额特别大的工程变更及市联审办提交的情况报告;市联审办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现场踏勘和审查工作,其中,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负责所有项目的工程变更审查;市水利水产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其主管项目的工程变更进行预审;市联审办负责组建工程变更专家库,安排专家参与审查工程变更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必要、经济,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初步确定引起工程变更的责任方。
三、审查原则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并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二)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
1.单项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超过合同价10%的;
2.项目业主擅自同意实施,事后补报的;
3.要求提高设计标准,或提高建筑装饰材料和设备档次的。
四、工程变更程序
(一)工程变更前,项目业主对拟发生的工程变更应进行充分民主科学讨论,对拟发生的重大等级工程变更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未经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的重大工程变更,市联审办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工程需要变更时,由项目业主负责提请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市联审办进行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三)工程变更审查时,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含事后补报)、已经市联审办踏勘同意但未按规定上报的,应按具体责任追究措施处理后方可进入工程结(决)算审核或审计环节。
(四)单项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超过合同价10%的,原则上应重新组织招投标。确实无法重新组织招投标的,提交市联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工程变更造成投资超出原批准的工程概算时,应按规定程序调整工程概算。
五、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及期限
(一)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批。项目业主应根据《建德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内控管理实施细则》(建政办函〔2012〕117号)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审批后,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报市联审办备案。
(二)重要和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待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联审办。
(三)重要工程变更由市联审办审批,自收齐资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工程变更由市联审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分管领导审批,自收齐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变更等级划分详见附件2)。
六、责任追究
(一)项目业主在与招标代理、设计、设计阶段的勘察、监理等单位及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当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相关合同的约定中:
1.设计阶段的勘察费用在项目施工前支付至勘察合同价的60%,剩余费用待项目基础完工验收后结算;设计费用在项目施工前支付至合同价的60%,基础完工验收后,支付至设计合同价的80%,剩余费用待项目质量竣工(交工)验收后结算;监理费用在合同工程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剩余费用待项目质量竣工(交工)验收后结算;招标代理费在招标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剩余费用待中标单位提出的工程量清单疑义复核后(如有)按规定办理。
2.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钻点单价的3倍(如无钻点单价,扣除每孔平均价的3倍)。
3.因设计原因(失误、深度不够等)引起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变化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5%(含)低于6%的,扣除设计费的10%;超过6%(含)的,扣除所有剩余设计费。
4.监理单位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不必要、不合理变更,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增加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2%(含)低于3%的,扣除监理费的10%;超过3%(含)的,扣除所有剩余监理费。
5.因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有疑义,引起工程变更造价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2%(含)或30万元(含)低于3%或40万元的,扣除招标代理费的10%;超过3%(含)或40万元(含)的,扣除所有剩余招标代理费。
另应在合同中明确超过以上幅度的责任追究条款,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并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业主未将以上约定纳入工程合同的,由市联审领导小组视情进行处理。
(二)具体责任追究措施
1.项目业主
(1)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一般工程变更审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联审办备案、现场踏勘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上报工程变更资料、工程变更金额累计超过合同价15%(特殊情况除外)等情况的,由市联审领导小组给予项目业主和主要负责人全市通报。其中,存在现场踏勘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上报工程变更资料、工程变更金额累计超过合同价25%等情况的,在全市通报后由市纪委、监察委视情追究责任。
(2)工程变更未经审批而实施(含事后补报)的,由市联审领导小组给予项目业主和主要负责人全市通报,并将相关问题移送市纪委、监察委。
(3)有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等涉嫌犯罪情形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有受到全市通报情况的,由市督查考评办在年度综合考评时酌情扣分。
2.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工程量清单误差绝对值超过5%低于10%(含)的,由审计部门将情况抄送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同时由市交管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工程量清单误差绝对值超过10%的,由审计部门将情况抄送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同时由市交管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
3.设计单位。因失误、深度不够等引起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增加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7%低于10%(含)的,由市联审办出具情况通报,并及时抄送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同时由市交管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因失误、深度不够等引起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增加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由市联审办出具情况通报,并及时抄送给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同时由市交管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
4.地质勘察单位。因勘察失误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值在施工合同价5%-10%(含)范围内的,由市联审办出具情况通报,并及时抄送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同时由市交管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示;因勘察失误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施工合同价10%或存在弄虚作假等,由市联审办出具情况通报,并及时抄送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
5.监理单位。1年内发生3次以上未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未对工程变更金额初步审核(或虽经审核,但和审计结算审核审定金额相差25%以上)等行为的,由市联审办出具情况通报,并及时抄送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全市通报;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不必要、不合理变更,工程变更造价累计增加绝对值金额超过施工合同价4%的,由市联审办出具情况通报,并及时抄送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
(三)项目业主与招标代理、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变更管理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凡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变更均为无效变更,增加的款项不予支付。
七、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并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