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16-191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9-30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16-0011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16〕186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和建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6-11-29 09:18 来源:市府办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和《建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建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弥补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第二条  凡是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二)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三)持有有效期内《建德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第四条  下列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四)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五)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状况核定,由市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既符合困难生活补贴,又符合重度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七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第八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建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5.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与授权书;

6.低保证、残保证等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程度及收入、低保、残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见附件2),未通过初审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及时报市残联。公示期间接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异议的事实进行核实,并在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市残联,不符合的再次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市残联收到乡镇(街道)的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申请转送市民政局审定。

(四)审定。市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和家庭收入情况及限制性情形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结果反馈给市残联,市残联将审定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其中,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由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市残联将审定的名单及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按月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凡是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申请受理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由市残联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前。

第十条  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乡镇(街道)对每个困难生活补贴对象每年至少要复核一次,确保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对象手中。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即时调整,并将调整后的信息第一时间报市残联和市民政局,及时停发困难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市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市残联应按照政府预算公开和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建立健全残疾人实名制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信息管理工作,按月录入、报送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损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施行。2015年底之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获准后自计发;至本办法印发之日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经申请获准后自持证当月起计发;本意见印发之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自申请获准当月起计发。

第十五条   原《建德市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办法》(建残联〔2008〕42号文件)从废止;《建德市关于印发〈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建残联〔2013〕59号文件)从废止。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