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16-191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8-04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0-2016-0009
文件编号: 建政函〔2016〕150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10-20 10:52 来源:市府办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建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4日

建德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省农业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5〕70号)、杭州市农业局《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水环境治理任务的通知》(杭农资〔2016〕5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降低农药废弃包装物造成的农村面源污染,推进农业水环境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以农资经销网点折价回收为主、种植基地和清洁田间收集为辅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形成本市农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农药废弃包装袋、瓶、桶、罐等分类、回收,并统一进行规范化、无害化处置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机制。以上年度月     1日至当年为一个回收处置年度,以一个年度内全市农药销售情况为参照基数,实现各类废弃包装物回收率80%以上、回收的废弃包装物无害化处理率100%的目标。

二、职责分工

1.回收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回收点):本市范围内自愿申请并经市农业局审核批准的合法农资经营单位,作为回收点。市农业局在各回收点门前醒目处安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标志。申请回收资格的农资店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依据“谁销售、谁回收”的原则,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统一价格标准进行回收。各回收点认真做好农药进销台账和包装物回收台账,对所售农药加贴“建德回收”标记,按照农药瓶原箱原装原盖、农药袋同规格包扎成捆等要求做好回收,做到回收数量与进货、销售台账一致。农业生产基地、合作社、农业企业使用农药产生的废弃包装物由所属乡镇(街道)指定回收点回收。

2.收集仓储实施主体(以下简称收储单位):由市农业局负责,公开招标确定收储单位并签订协议。收储单位与全市各回收点签订回收协议,根据农药销售和使用状况定期进行农药废弃包装物的统一收集和数量清点,登记造册后运送至符合仓储要求的仓库堆放,并负责将收集后的农药废弃包装物有计划地送交合法专业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每月底制作回收进度报表报送至市农业局。

3.监督管理主体:市农业局负责对面上回收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安排、指导,定期检查回收处置工作的进展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各回收点和收储单位的回收数量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负责对农药废弃包装物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相关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做好宣传培训和督查指导。   

三、费用标准

1.回收价格标准。①废弃农药包装瓶:100ml(含)以下0.2元/只;100ml—300ml(含)0.4元/只;300ml 以上0.6元/只;针剂0.1元/只。②废弃农药袋:克(含)以下0.1元/只,以上0.2元/只。

2.回收工时和保管费用。按回收金额的25%计提、支付各回收点的回收工时和保管费用。

3.收集整理仓储等费用。按回收金额的25%计提、支付收储单位收集、压缩打包整理、仓储及保管等费用。

4.无害化处置费等。回收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费、运输费,以与无害化处置单位签订的协议为准。

5.特种用具等购置费。每个回收点购置大型回收桶3只,由市农业局一次性发放给回收点。收储单位购置特大立方桶50只、打包压力压缩机(80吨)1台、叉车1台、收集运输车辆1辆、建造堆放整理钢架房1000平方米,经市农业局审核后由收储单位先行购置建造,市农业局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一次性支付给收储公司。

6.其他工作经费。为区分农药包装物来源,防止本市外使用产生的农药包装物流入,制作农药标记1500万份/年;回收袋、防护用品、台账资料费、回收标牌费、宣传培训费等按实际费用计算。

7.资金拨付。以上回收处置的资金从市财政专项资金列支,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收储单位及时将回收包装物款项先行垫付结算给回收点。市农业局对回收汇总清单按回收处置时间期限规定审核后交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分期分批拨付到收储单位,年终结清。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市农业局牵头,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回收处置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农民群众是农药废弃包装物产生的主体,各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采用告示、横幅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药包装物乱丢乱弃危害性和安全处置重要性的宣传,让农民群众充分认识、积极参与到回收工作中来。市农业局要组织开展农药包装物安全处理工作培训,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参与回收处置的良好氛围。

3.抓好部署落实。市农业局要落实好回收点、收储单位,并签订相应协议;市环保局要落实好农药废弃包装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落实好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管理。

4.强化监督检查。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乡镇(街道)回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经常性的检查和现场指导;核查收储单位和各回收点的进销货台账、回收台账,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报表等行为,要及时追缴因虚假报表所获的补助资金,并扣减相关管理费用,取消其回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5.严格考核验收。每年12月底,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组对各乡镇(街道)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列入市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生态建设、平安建设、“五水共治”等工作的年度考核。   

本通知自2016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