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16393/2016-1905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8-12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 AJDD01-2016-0009
文件编号: 建政办函〔2016〕121号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德市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16-10-20 10:35 来源:市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工作,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建立和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作为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举措,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家庭尽责、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全民关爱、坚持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关爱服务机制,确保留守儿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为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由政府主导的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形成;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我市“六四三三”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模式进一步发展并始终走在全省前列;“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家长满意、基层满意、政府满意、社会满意”的目标全面实现。  

三、健全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社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强化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委员会督导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全面落实城乡儿童福利督导制度,乡镇(街道)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由民政、教育、妇联、团委四方组成),并确定一名民政助理员为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负责人,负责本辖区的儿童福利工作。村(社区)两委要认真研究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每个村(社区)要落实2名儿童福利督导员(分别由民政干部和妇女主任担任,其中妇女主任协助负责女性留守儿童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掌握本区域内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并登记建册,做好信息定期排查、即时报送等工作;负责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为本区域内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要为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对留守儿童遭遇突发变故时组织及时帮扶,并第一时间向民政、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负责人、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的培训,经培训合格的,由市民政局颁发《浙江省儿童福利督导员证》。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农村文化礼堂、“春泥计划”实践点开办爱心课堂,为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课后辅导、兴趣指导等关爱保护服务,协助解决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三)建立落实每年定期全面排查制度。每年9月,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全面排查工作,做好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全面排查工作要坚持属地排查与教育系统重点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全面摸底调查。市教育局要依托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园)留守儿童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底调查时要对留守儿童构成、特点、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记录,重点调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事实上无人抚养、残障等留守儿童情况,做到不漏一户、不少一人、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学校与乡镇(街道)之间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对接核对,并及时录入到浙江省留守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各乡镇(街道)和教育局要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告给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要建立翔实完备的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四)建立主动发现和强制报告机制。民政、教育等部门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根据措施调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报告监测反馈机制,实施动态监测、实时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深化评估帮扶机制。各乡镇(街道)和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留守儿童信息数据的分析,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区分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家庭生活困难、监护人缺失、残障等留守儿童进行重点帮扶救助,精准施策。全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市教育局要组织落实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与每个在校(园)留守儿童结对,深化留守儿童“代理家长”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结对帮扶活动。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市教育局要坚持发展“六四三三”关爱服务模式,深化校园留守儿童“安全保障、心理疏导、活动育人、家教培训、协同关爱、代理家长”六项机制,突出关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和安全问题,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工作室建设,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按适当比例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开展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促进留守儿童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中小学校要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劝返复学。  

(七)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留守儿童监护不到位以及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况,各有关人员和机构单位、组织,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和报告,确保留守儿童权益不受损害。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社区)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福利机构、市社会福利机构等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乡镇(街道)、市民政局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并采取进一步干预措施直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市民政局等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九)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倡导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倡导聘请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和公益爱心人士担任留守儿童辅导员、管理员,定期为留守儿童举办革命传统、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安全和法律教育讲座。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组建一对一关爱家庭互助队伍,关心照料留守儿童,坚决防止留守儿童生病、辍学等无人过问、无人照看和无人管理等情况的发生。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引导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并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十)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要引导扶持我市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留守现象。农办、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围绕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分管民政工作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民政局牵头,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共同参加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尤其是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按规定建立儿童福利督导站,并给予必要保障。各村(社区)两委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市财政局负责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市民政局要引导支持儿童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适时成立建德市儿童福利基金会,为社会力量参与创造平台条件。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工作促进和约束机制。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应给予通报表彰。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和假落实、问题严重的单位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切实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