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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行政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调查掌握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四)负责城乡社会救济,组织管理实施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和革命老区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五)主管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标准,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负责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和义务兵家属的优待;负责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团体、现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及无军籍在编职工抚恤工作;负责“双拥”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的接收安置和安置指导工作。 (七)负责实施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报批、审核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的社会经常性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各项慈善捐赠;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十)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负责乡、镇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工作;承办市(县)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省、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负责界桩的设立、维修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工作;负责收养登记、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老龄事业工作,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开展尊老敬老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督促检查老年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娱乐、医疗保健及法律咨询等活动。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民政局机关内设七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增挂财务审计科牌子) (二)救灾救济科 (三)优抚安置科 (四)社会事务科 (五)民间组织管理科 (六)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科 (七)老龄工作办公室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市民政局(含市老龄委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8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 领导职数:市民政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老龄委办公室主任),中层领导8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