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1999〕22号
关于印发《建德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该文件是为了备查而用市住房委员会文件头制作的。)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府直属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建德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施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建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房改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驻建各单位。
建德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浙江省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建德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底前,全市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问题由职工到市场上购买住房解决。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9年7月1日开始,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7%( 外商投资企业按9%)执行。 有条件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单位,可以对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对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对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对有私有住房的职工暂不发住房补贴。私有住房的界定,按原有的房改政策解释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仅指夫妻双方,不含子女和父母等。
(七)住房补贴分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1、对199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由所在单位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8%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2、对1999年1月1 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同时对1994年底前的工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工龄住房补贴。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年房改成本价×(1-现住房折扣)×(1-一次性付款优惠率)×0.6%。1999 年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为2.96元。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工龄住房补贴标准×(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面积)×1994年底前的工龄
本办法所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是指浙政办发( 1996 )177号文件规定的面积标准上限的面积,即:一般职工为 67.5平方米;科(局)级(含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为77.5平方米;县(处)级(含具有副教授级职称的知识分子)为87.5平方米;地(市)级(含具有正教授级职称的知识分子)为 115平方米。
上述面积标准包括阳台和公用部位面积,但不包括柴间。
(八)对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标准为:(上一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住房补贴比例。1998 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900元,住房补贴比例为:30%。1999年度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5元。 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标准×(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已有的住房面积)
(九)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在购买自住住房时,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由职工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一次性偿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20-实际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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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十)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可不发住房补贴;职工工资收入与房价之比已达合理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的企业,可按规定发住房补贴;经济困难的国有企业,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委员会批准,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在本实施意见规定标准之内确定补贴比例、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国有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特别困难的事业单位,经职工大会讨论,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委员会批准,也可逐步实行住房补贴或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十一)住房补贴资金首先应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拨付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单位可支配的其它收入中支付。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可从原有购、建住房资金等渠道(包括公益金、税后利润、出售公房收入)中解决。
(十二)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的调整:住房公积金补贴今后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政府公布。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建设
(十三)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供应给最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给中低收入家庭;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1999年度家庭收入线划分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8 千元的为最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高于8千元但低于3万元的为中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高于3万元的为收入高的家庭。 一般职工年收入依照职工公积金和计算养老保险金的工资基数即工资总额确定;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则按实际年收入,参照其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调节税的税基确定;离退休人员年收入,依照离退休工资计算。职工家庭收入线划分标准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房价上涨指数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政府公布。
(十四)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大力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十五)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建成的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计划、规划、建设、土管、房管、物价、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配合,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经济适用住房,在供应上向困难企业职工倾斜。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公布。继续发展集资建房。集资建房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十七)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政府兴建廉租住房的资金在直管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对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由职工申请、单位审核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再由产权单位实施。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八)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要与职工收入增加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离退休职工、困难的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仍然实行原有的减免政策。
(十九)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对单位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建设或预购、1999年底前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自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可以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
五、搞好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对房改房(包括职工购买的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稳步开放房改交易市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六、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和售房款的管理
(二十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住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管理规范化、电算化。
(二十二)建立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可划转的资金数额,核定发放补贴人数,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住房补贴不发现金,存入设立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工帐户,在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作为购房款转入售房单位帐户或离退休时支取。
七、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三)市住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会同商业银行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除保证必要的支付外,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其具体办法按《建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试行办法》(建房委[1999]13号、建银发[1999]53号)文件执行。
八、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四)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对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十五)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九、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六)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七)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房改政策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或骗取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和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
(二十八)原有的有关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十九)本《实施意见》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房改 实施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