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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德市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的通知
建政办〔2008〕5号

发布时间: 2008-08-20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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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2008〕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建德市残疾人优惠扶助办法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根据国家、省和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建德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意见》(建政函[2008]84号),制定本办法。
    一、康复医疗
    1、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优先挂号、化验、取药、手术等,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及市级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和肌肉注射费(不含一次性材料费);贫困残疾人到惠民医院及惠民协作医院就医,凭证享受《关于建德市惠民医院的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06〕154号)规定的十四免十减半五优惠政策。
    2、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实际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实际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实际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对下肢残疾行动不便的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普通轮椅、拐杖等助行器,使用期不少于三年。
    4、贫困残疾人施行小儿麻痹后遗症等肢体矫治手术的医疗费用按实际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5、16周岁以下脑瘫、智障少年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6、贫困残疾人因精神病长期在家吃药的,凭医院证明,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门诊药费;贫困的精神残疾病人住院康复治疗的,除医疗保险、救助等补助外,剩余住院医疗费按60%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年每人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二、生活保障
    7、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8、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
    9、对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采取分类补助的办法,给予每人每月50元、100元的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金。
    10、残疾人家庭由于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引起的临时困难,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临时困难救助。
    11、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符合自建住房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属于本市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给予全免。
    12、贫困残疾人危房鉴定、申领房屋产权证,属于本市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给予全免。
    三、创业就业
    13、残疾人发展工商业、服务业和种养业的,按其投资规模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其流动资金向银行贷款的给予适当贴息。
    14、残疾人创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对残疾人企业主实行一次性奖励。其中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达到1亿元的奖励3万元。
    15、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或从事其他个体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在给予核发有关营业证照时,免收登记费、培训费和办证费;残疾人个人直接从事个体工商户,经个人申请,工商等职能部门核实,准予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对持《就业援助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含1年)的,按其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的2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6、残疾人个人直接提供劳务的收入,免缴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所得,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
    17、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四、教育培训
    18、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段教育免收学费和代管费。
    19、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高中(职高)、中专、特殊学校的,每学年补助500元;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每学年补助1000元。
    20、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培训费按实际金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五、公共服务
    21、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自来水和用电一户一表的,凭证免收安装费。
    22、贫困残疾人家庭凭证免收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初装费,视听费按50%收取。
    23、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图书馆、展览馆、寺庙等公共场所;在全国助残日(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国际残疾人日(12月3日)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全市旅游景点,其他时间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影剧院、文化中心、体育馆、游泳池(馆)等设施对残疾人实施优惠服务。
    24、盲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搭乘市内公交车;残疾人搭乘火车、轮船,可凭残疾人证优先购买车(船)票,并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凭残疾人证免交道路通行费和养路费。公共停车场所,凭残疾人证免收残疾人专用车停放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25、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免交法律服务费。
    26、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的文化、艺术、体育、职业技能培训、演出、比赛期间,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给予补贴。
    27、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六、附则
    28、本办法中: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市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建德市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补助金领取证》三证之一的残疾人;特困残疾人是指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在二级(含二级)以上的残疾人。
    29、涉及上述各项扶助条款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0、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扶助的若干规定》(建政[2002]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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