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府--文件公告--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建德市防雷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8-08 作者: 来源:
【字体:

建政函〔2008〕7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防雷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一日

建德市防雷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加强防雷击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雷击危害,避免因雷击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建德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推广应用防雷科研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第四条  市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市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市建设局、公安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市气象局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市气象局和市安监局负责本市防雷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目的,结合当地雷击活动状况,选用相适应的防雷击设施,做好防雷安全的整体保护工作。
第二章  防雷设施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击设施系指具有能防止因直接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接触电压、跨步电压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的总称。
第三章  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与检测
    第八条  对列入本办法第六条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范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将有关防雷装置的专业设计报市气象局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图,不得交付施工。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市气象局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并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经市气象局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安装的防雷击设施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防雷击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和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防雷产品。
    第十三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新增或维修后的防雷装置应及时报检。
    受检测的单位应认真接受检测单位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并提供有关的技术材料。
    第十五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由检测单位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防雷检测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防雷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防雷击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专门档案。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雷雨季节,使用防雷击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运行中的防雷击设施应重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
    厂矿企业应当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定期检测、维修防雷装置,并接受市气象局和安监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构)筑物安装的户外广告、太阳能热水器、信息接收装置等设施,应当符合技术规范,避免影响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功能。
    第二十条  对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气象局报告,并协助市气象局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一条  市气象局应当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因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增加周边雷击风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安装防雷装置不申报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由市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市气象局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市气象局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或者超越资质和资格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由市气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纳入建设档案管理的,由市气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相关法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16日印发的《建德市防雷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关于本站 | 网站制作 | 广告服务 | 网站导航 | 联系我们 主办建德市人民政府 承办: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建德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
联系我们:0571-64715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