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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函〔2008〕15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经发局、人行建德支行、银监建德管理处、工商建德分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信用担保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信用担保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经发局 人行建德支行 银监建德管理处 工商建德分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引导其持续健康发展,改善我市中小工业企业的融资环境,实现工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和杭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就加强我市信用担保机构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依据各自特色,合法经营、稳健运作,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努力实现信用担保机构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共生共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指导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 市经发、财政及人行、银监、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市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市经发部门与人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向信用担保机构通报国家、省、杭州市关于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情况和扶持政策;交流市域内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业务运行情况;及时通报市域内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变化情况;建立市域内银行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交流沟通渠道;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互助,共同开拓信用担保市场。市经发、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省、杭州市的担保机构奖励鼓励政策,落实本市信用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提高财政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的激励作用。 市经发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资金需求情况调查,掌握全市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并及时将其提供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本市信用担保机构,帮助信用担保机构了解企业资金需求情况。信用担保机构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客户源管理,及时了解客户资金需求等信息,努力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 人行建德市支行及时通报国家金融政策和变化趋势,介绍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情况,介绍金融新产品、信贷新政策、情况新变化,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信用担保合作关系。 银监建德办事处及时通报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政策动向,介绍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建议。 市工商部门及时通报宣传国家的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自律,依法经营,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合法经营、稳健运作,不断提高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市域内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依据自身业务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信用担保业务,注重客户在行业类别、地域分布、规模大小等方面的特性,防止同质、同类的不良竞争。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要树立在发展中合作,在合作中发展的观念。担保机构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方式,探索合作形式,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前提下,为建德经济发展提供简便、实用、互利的信用担保服务。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信用担保机构在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时,相关部门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政策扶持上要体现扶优扶强,市政府重点扶持担保风险控制良好、年度信用担保总额前三位的的担保机构。 加强信用担保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担保机构必须健全和完善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努力做到每笔担保业务均实行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资料归档,对出现担保风险的担保业务能及时启动追偿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担保损失的发生。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应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单独设立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抽逃、挪用资本金,确保担保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其中以银行存款、债券形式存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少于30-50%。 四、加强指导体系建设,促使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建立建德市信用担保机构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经发、财政、人行、银监、工商等部门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市经发部门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成员单位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信用担保机构协调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协调活动一次,同时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信用担保机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季度例会制度。季度例会可根据需要吸收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负责人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季度例会主要学习国家、省、杭州市法律法规和信用担保政策,交流信用担保业发展情况和风险控制经验,通报交流相关经济信息,提出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意见。 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报告制度。辖内信用担保机构每月向市经发、人行、银监报送担保业务情况表、年度、半年度报送相关业务、财务报表等资料,随时报告涉及信用担保业务发展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建立信用担保业务定期监察制度。经发、人行、银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必须做到半年一巡查,重点单位专项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理,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严重的、责令期限内未予改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在法定期限内未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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