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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5-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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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函〔2008〕11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好配足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            
    (一)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配备原则: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到位为原则进行合理配备。一个行政村一般配置一名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工作量小的行政村可以几个行政村合并配置一名。原则上牛羊存栏20头以上、生猪存栏50头以上、家禽存栏500羽以上的规模饲养场应自行配置动物防疫员。
    (二)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畜牧兽医工作;
    2、作风正派,办事公正,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曾从事过兽医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或曾经从事过兽医工作并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具有动物防治员资格;
    5、了解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
二、明确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工作职责
    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动物疫病防控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二)负责责任村的动物防疫工作。分户建立畜禽流动台帐和免疫档案,及时记录畜禽进出和免疫情况;对新补栏、即将超过免疫保护期的小规模饲养户和散养户畜禽及时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后加挂畜禽免疫标识。对规模养殖场的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动物疫情测报工作。对责任村范围内的动物饲养情况及时进行巡查,发现不明原因动物死亡要按规定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管理人员,并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控制;发生动物疫情时积极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四)协助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管理人员做好责任村其他动物防疫工作。
三、加强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的管理
    (一)组织选配。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选配的程序采取本人报名、或所在村推荐,各乡镇(街道)初审,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培训考核后聘用。聘用后由各乡镇(街道)与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签订聘用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协议服务期为一年,到期经考核合格后再续签。各乡镇(街道)要将选配的初步人员名单在5月底前报市畜牧兽医局。
    (二)工作报酬。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工作报酬是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提供强制免疫服务与做好防疫监管、测报等工作的报酬。最低标准平均2400元/人/年,实行市、乡镇(街道)分级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200元/人/年。工作量大的村可高于2400元/人/年的标准,高于标准部分由乡镇(街道)或村承担。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在实施强制免疫时不得收取劳务费和疫苗、免疫证明、免疫标识等费用;在实施非强制免疫时,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免疫劳务费用和疫苗成本费,其有偿服务收入不计算在上述年工作报酬之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队伍建设是动物防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的选配工作,切实加强选配工作的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的原则,把热心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吸收进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选配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并会同各乡镇(街道)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的业务水平。
     (二)强化保障。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队伍建设与动物疫情控制水平以及畜禽生产发展密切相关,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乡镇(街道)每年须将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努力改善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作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的工作经费与考核,确保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队伍的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卫生的安全。
    (三)加强考核。各乡镇(街道)要每月对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工作好坏与补助经费挂钩,保障动物防疫工作到位。考核情况作为续签协议、奖惩的重要依据,并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服务质量差、完不成规定任务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服务协议约定职责的,要及时解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队伍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表:建德市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审核登记表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八日 

 
附表
建德市动物防疫(疫情测报)员审核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住 址
 
 
 
 
 
所在村
推荐意见
 
 
                                 (盖印)       
二〇〇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
(街道)
初审意见
 
 
                         (盖印)       
二〇〇  年  月  日
市农业部门审核意见
 
 
                           (盖印)       
二〇〇  年  月  日
 
备注:1、附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2、本表一式二份,所在乡镇(街道)与市农业局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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