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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施项目带动培育农业龙头企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4-2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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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函〔2008〕9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实施项目拉动、龙头带动,根据市委《关于2008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提升农业主导产业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08]4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目标
    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实施项目拉动,培育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努力,到2011年,力争培育农业龙头企业4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10家、5000万元-1亿元的10家、超亿元的5家。
二、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投入
    1、鼓励本市工商企业及市外企业投资农业。对现有企业投资农业或新办农业企业(除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外),根据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在40万元以上(其中土建部分不超过50%)的,给予3%的资助。
    2、对原材料20%以上、50%以上、70%以上利用本地农产品资源的加工项目扶持,再分别加2个、3个、4个百分点。
    3、农业企业符合申报杭州市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相应文件规定给予1:1配套扶持,不再享受第1条规定。
    4、农业企业新上项目或新办农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墙改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环保总量排污费及散装水泥费本市留存部分免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所需耕地计划指标,土地管理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其建设用地级差地租,扣除规定的相关规费后,可全额先缴后返。
    带动本市农户2000户以上、本市联结基地3000亩(水面2000亩、蛋鸡10万羽、生猪2万头)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财政给予等额贴补。三、鼓励农业企业技术创新
    5、对农业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年度新产品产值每增加500万元,按上述标准再奖励一次。
    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种养、加工共性技术攻关的,按确认的实际投入给予10%以内的资助,其中对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污染物回收利用的,给予确认的实际投入20%以内的资助。
    6、农业企业首次获国家、省、杭州市、本市级企业或行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0.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星火计划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按国家级、省级、杭州市级和本市级命名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0.5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5万元。
    被认定为省农业科技企业的奖励3万元、杭州市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的奖励2万元、本市级科技型农业企业的奖励0.5万元。
    新认定的各级专利示范企业、星火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的、省级的、杭州市级的、本市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四、鼓励农业企业建立基地
    7、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企业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业企业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市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8、农业龙头企业在自营基地内投资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确认实际投资的20%以内进行补助。
    9、一般纳税人的农业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并进行初加工销售的农产品(包括初级农产品),可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按收购额或发票金额的13%扣除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五、鼓励农业企业做大做强
    10、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产业规模扩张,走出去建立产业基地,或建立半成品生产基地的,视对本市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11、鼓励农业企业做大做强,上规模上档次。使用农产品原材料中在本市保护价收购的占10%以上,带动本市农户2000户以上、本市联结基地3000亩(水面2000亩、蛋鸡10万羽、生猪2万头)以上的农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专项奖励其主要负责人1万元、3万元、8万元和15万元。
六、营造农业企业发展环境
    12、优先为当年新评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提供媒体宣传平台。
    13、每年由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情况,举办农业招商引资洽谈活动、龙头带基地对接活动、农业融资恳谈活动等,安排1-2期专题性的业务培训或考察。
    14、供电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项目的生产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对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15、各金融机构应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土地质押按实际评估价进行),并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16、对出口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承诺的信用证优先放贷;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以凭出口退税单向银行申请退税质押贷款,贷款利息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适当贴息补助。
七、附则
    17、本意见所指的农业龙头企业仅限于当年公布的。
    18、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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