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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森林消防队伍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3-2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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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办函〔2008〕6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重视森林消防工作,组建了市、乡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村级也组建了义务森林消防队伍。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乡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投保意外伤害险。现就做好森林消防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对象:各乡镇(街道)的机动摩托化扑火队员和乡镇(街道)干部,各景区、国有林场的扑火人员,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武警森林消防中队、林业局干部。
    二、参保标准:原则要求每个参保人员投保金额不得低于200元。
    三、补助政策:各乡镇(街道)干部、机动摩托化扑火队员参保的,市财政每人补助100元。各国有林场、风景区参保经费自行解决。武警森林消防中队、林业局干部、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保费由市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1、未开展或未按照不低于200元/人标准开展森林消防队伍意外伤害险参保工作的乡镇(街道),必须在3月底前按照不低于200元/人标准参保到位,并由各乡镇(街道)按实际参保人员,凭保险发票复印件和参保人员清单到市林业局办理补助手续。已开展的乡镇(街道)直接到市林业局办理补助手续。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村级义务森林消防队伍做好意外伤害险参保工作。
    2、各国有林场、景区的参保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3、武警森林消防中队、林业局干部、市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的参保工作由林业局组织实施。
    4、保险单位选择由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自行确定。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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