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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函〔2007〕16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关于贯彻<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十四届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德市关于贯彻《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的(住宅、非住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不含附属物补偿费、装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等)20%的奖励,同时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按建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确定,附属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建德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第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并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德市城市住宅租赁价格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确定;租赁住宅的价格和搬家补助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剩余使用年度额乘建安重置成本价的标准给予补偿,在规划审批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并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未能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协议的,拆迁人应当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被拆迁房屋用途性质改变的,按如下原则确认: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其房屋经批准改变用途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按原登记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九条 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的,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同一城镇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和安置用房三十六平方米面积内的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之内的,具体由建德市民政部门确认;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和房屋所有权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生产性企业的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置、过渡费用的补偿由市政府根据实际另行确定。
商业性经营企业的搬迁、安装、过渡等损失费用的补偿实行一次性补助。具体为按企业前三年缴纳的所得税平均值置换成年利润补偿一年,或者按照劳动部门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当年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补助一年。
第十一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的,建设用地仍保留划拨性质的,拆除房屋按照《建德市城市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 一般拆迁项目中,已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的户数少于项目总拆迁户数70%的(含70%);对属于军事项目、市重点社会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已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的户数少于项目总拆迁户数55%的(含55%),市建设局在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前,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建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1日建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建德市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及《建德市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市以前制定的有关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一
2007 年度建德市城市住宅租赁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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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区块路段 |
范 围 |
2007年标准:租金价格
(元/m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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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安路(1) |
沿白沙路、江滨路、建工路、电力巷东转环城北路、新安路至政法路口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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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安路(2) |
建工路以西、电力巷向西环城北路、新林路、新电路、水电巷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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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安东路 |
自政法路口东侧起,包括政法小区、程周坞小区、康安路、健康南路、焦山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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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桥东路 |
沿桥东路向东至溪头、洋富潭、毕家后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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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桥南 |
白沙大桥以南,包括汪家、叶家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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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洋溪、更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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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注:每户房屋拆迁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6平方米补助
附件二
2007年度建德市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
2007年度建德市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按每户600元补助。
附件三
2007年度建德市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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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 目 |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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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马赛克、水磨石(元/㎡)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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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普通地砖、踢脚(元/㎡)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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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抛光地砖、踢脚(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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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席纹木料地板(元/㎡)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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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夹板贴面地板、强化复合地板、踢脚(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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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普通实木地板、踢脚(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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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档木料地板(元/㎡)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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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高档木料地板(元/㎡)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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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低档花岗岩(元/㎡)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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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一般花岗岩(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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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档以上花岗岩(元/㎡)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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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墙纸、布、喷塑(元/㎡)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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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普通瓷砖、面砖(元/㎡)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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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高档瓷砖、面砖(元/㎡)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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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石膏、木吊顶(含线条)(元/㎡)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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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普通铝扣板(元/㎡)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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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PVC扣板(元/㎡)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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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门窗套(元/米)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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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普通板饰面门(元/扇)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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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实木门(元/扇)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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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固定木柜(元/㎡)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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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厨房上、下柜(元/米)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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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护墙板、木装饰(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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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窗帘厢(元/米)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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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普通铝合金、塑钢门窗(元/㎡)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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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铝合金弹簧门(元/㎡)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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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铝合金卷闸门(元/㎡)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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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0mm以上厚无框玻璃门(元/㎡)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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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钢、不锈钢防盗窗(元/㎡)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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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铁制防盗窗(元/㎡)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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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钢板防盗门(元/扇)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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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铁制防盗门(元/扇)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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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遥控自动门、单元电控门(元/户)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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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座便器(元/只)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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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瓷洗涤池、洗脸盆(元/只) |
30 |
备注:
1、房屋拆迁装修是指房屋结构主要条件以外的,且搬迁时不可移动、无利用残值的装饰、装修。
2、本价格内已包含所有材料费及制作安装费。
3、表中未列明的装修项目由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市场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附件四
建德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构筑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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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价格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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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粪池 |
3m³以下 |
800元/只 |
超过3m³,每增加1 m³加200元,但仅在砖木、木或其他简易结构中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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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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